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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哪些还款行为可能被撤销?——偏颇性清偿认定全解析

时间:2025-06-05 16:18:17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哪些还款行为可能被撤销?——偏颇性清偿认定全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一项核心职责是追回债务人偏颇性清偿行为,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但实践中,对“个别清偿”的认定常引发争议。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为核心依据,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系统解析偏颇性清偿的认定标准、例外情形与实务策略。

  一、法律框架:偏颇性清偿的“双重认定标准”与“三类可撤销情形”

  双重认定标准

  主观要件:清偿时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客观要件:清偿行为导致债权人获得优于破产程序的受偿效果。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

  三类可撤销情形

  情形1:临界期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情形2:对原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情形3: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实务案例:某企业破产前3个月向关联方清偿500万元,法院认定属偏颇性清偿,判令返还。

  二、实务突破:偏颇性清偿认定的“四大核心争议”与破解路径

  争议1:清偿时是否“明知”破产原因

  破解规则:以客观财务状况为准,无需证明债务人主观恶意;

  实务技巧: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证明清偿时资不抵债。

  争议2:“小额清偿”是否属可撤销范围

  破解规则:单笔金额小但累计达标的,仍可撤销;

  实务案例:某企业每月清偿某债权人10万元,累计6个月后破产,法院判令全额返还。

  争议3:清偿行为是否“使债权人受益”

  破解规则:以债权人是否实际获得更多受偿为核心标准;

  实务案例:某企业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回购债权人货物,法院认定债权人未实际受益,撤销清偿。

  争议4:例外情形的“四类豁免规则”

  豁免1: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清偿后获得新融资);

  豁免2:水电费、工资等必要支出;

  豁免3: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个别清偿;

  豁免4:清偿时债务人财产尚未出现破产原因。

  实务案例:某企业清偿员工工资后破产,法院认定属必要支出,不予撤销。

  三、特殊情形:偏颇性清偿认定的“三类特殊主体”与“程序要点”

  “关联方交易”的“穿透式审查”规则

  规则:对关联方的清偿需审查交易对价合理性;

  实务案例:某企业以明显低价向关联方转让资产,法院穿透认定属偏颇性清偿。

  “金融债权人”的“特殊保护”规则

  规则:对存款本金、利息的清偿一般不认定偏颇性清偿;

  实务案例:某银行在破产前获偿贷款本息,法院认定属正常金融业务,不予撤销。

  “涉外交易”的“法律适用”规则

  规则:涉外偏颇性清偿可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能延长追责期限;

  实务案例:某外债清偿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认定可撤销。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管理人的追索策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立即调取债务人财务账册、银行流水;

  对可疑清偿行为,优先申请财产保全;

  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同步主张返还财产及孳息。

  交易相对方的合规建议

  与债务人交易时,审查其财务状况及破产风险;

  如被追索,主张“小额清偿”“必要支出”等豁免情形;

  败诉后主动履行返还义务,避免“执行难”引发的二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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