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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股东追索权行使:从法律依据到实务操作的完整攻略

时间:2025-06-06 11:38:39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股东追索权行使:从法律依据到实务操作的完整攻略

  在破产程序语境下,股东追索权既是保护出资人权益的最后屏障,也是规范破产管理的重要手段。2024年《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五)》与《九民纪要》第118条构建的"三位一体"救济体系,为股东追索不当交易、主张权利优先、追究管理人责任提供了明确路径。本文通过解析典型案例,揭示股东追索权的行使要点。

  一、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股东可申请法院撤销破产受理前1年内发生的五类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

  某上市公司破产案中,控股股东在破产前6个月将核心资产以评估价30%转让给关联方,法院依股东申请撤销该交易,追回资产2.8亿元。

  破产抵销权的特殊限制

  对股东债权,需满足《企业破产法》第40条双重限制:

  (1)债权合法有效;

  (2)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3)股东未利用控股地位恶意制造债权。

  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法院以股东债权系通过关联交易虚构为由,禁止其行使抵销权。

  管理人责任追究

  对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股东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主张赔偿:

  (1)未及时追收破产财产;

  (2)未依法撤销不当交易;

  (3)未履行中止执行职责。

  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导致3200万元损失,法院判决其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索程序的实务要点

  撤销权诉讼的特别程序

  (1)原告资格:需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授权的股东;

  (2)管辖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法院;

  (3)举证责任:股东需提供交易不合理性的初步证据。

  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股东通过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45%,成功撤销资产转让行为。

  债权确认之诉的审理规则

  对股东申报的债权,法院采用"三阶审查法":

  (1)形式审查:合同、转账记录等表面证据;

  (2)实质审查:交易背景、资金流向;

  (3)最终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

  某投资公司破产案中,股东申报的5000万元债权因无法证明实际出资,被法院最终否定。

  管理人责任诉讼的难点突破

  (1)过错认定:需证明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损失计算: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利益;

  (3)责任限额:管理人个人财产赔偿以年度报酬3倍为限。

  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期间,因未及时申报债权导致损失,法院判决其以已收取报酬的2倍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前置风险排查

  (1)财务审计:对破产前1年的大额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2)法律尽调:核查担保、清偿、转让等行为的合规性;

  (3)股东会决议:对重大财产处置保留书面决策记录。

  某集团公司破产案中,通过前置审计提前发现1.2亿元的异常关联交易,成功行使撤销权。

  诉讼策略的优化选择

  (1)合并审理:对关联交易引发的多起诉讼,申请合并审理;

  (2)诉前保全:对拟追索的财产,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3)调解优先: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

  某建筑企业破产案中,股东通过诉前保全冻结管理人账户,迫使对方接受调解方案。

  专业团队的协同作战

  (1)律师团队:负责法律程序推进;

  (2)会计师团队:进行财务核查与损失计算;

  (3)行业专家:提供交易合理性专业意见。

  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股东组建的复合型团队成功追索8500万元技术资产。

  结语

  在离婚财产分割与破产追索权的法律实践中,工程应收款的权属认定与股东权益保护,既是法律技术的试金石,更是价值衡平的艺术。法律既设置刚性规则维护交易安全,又预留弹性空间尊重意思自治。对当事人而言,唯有深刻理解规则背后的逻辑,才能在财产博弈中掌握主动;对法律人来说,如何实现规则适用与商业实践的平衡,将是永恒的实践命题。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更需要法律人的专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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