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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重生指南:从债务泥潭到信用修复的法律路径

时间:2025-06-08 15:53:34 来源: 作者:

   个人破产重生指南:从债务泥潭到信用修复的法律路径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重生机会。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解析个人破产申请、债务清理、信用修复的全流程操作,并揭露“逃废债”的法律红线,助你合法走出债务危机。

  一、个人破产申请:法律程序的“入门指南”

  (一)申请资格的“硬门槛”

  居住地要求:在深圳、温州等试点地区,需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深圳条例》第2条);

  债务类型:仅限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的负债,赌博、非法集资等债务不纳入;

  诚信要求:需通过“破产欺诈审查”,隐瞒财产、转移资产的将被驳回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清单革命”

  破产申请书:需载明债务清单、财产状况、债权人信息;

  收入证明:近6个月银行流水、工资单、社保记录;

  诚信承诺书:声明无逃废债行为,愿接受信用惩戒。

  二、债务清理:从“全面清偿”到“部分豁免”的博弈

  (一)重整计划:债务人的“自救方案”

  期限设定:最长5年,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第86条);

  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可分配财产的30%,对高收入人群可能提高;

  特殊条款:可约定“债务豁免后剩余债务不再清偿”,但需债权人同意。

  (二)和解协议:债权人的“让步艺术”

  协商空间:债权人可能同意减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

  司法确认:和解协议需经法院裁定认可,否则不生效;

  违约后果:债务人未按约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三)清算程序:债务人的“终极解脱”

  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豁免财产范围:保留债务人及家庭必需生活费用(深圳标准为月收入60%以下);

  行为限制令:破产期间不得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期限3-5年。

  三、信用修复:从“黑名单”到“重生”的路径

  (一)信用惩戒的“解除条件”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可申请解除限制;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需债权人出具书面结清证明;

  清算程序终结:债务豁免后,需等待信用修复观察期(通常2年)。

  (二)信用重建的“实战策略”

  小额信贷记录:破产程序终结后,可申请小额信用卡,按时还款积累信用;

  担保人协助:寻找信用良好的亲友担保,提升融资能力;

  专业机构介入:委托信用修复公司,通过异议申诉删除错误负面信息。

  四、实务中的“避坑指南”

  避免“假破产”:对恶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的,可能构成“破产欺诈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警惕“职业讨债人”:对暴力催收、骚扰亲友的,可报警或提起侵权诉讼;

  利用“个人破产前置调解”:在申请破产前,可申请法院调解,降低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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