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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如何挑战?——法定撤销情形与实务策略解析

时间:2025-06-10 10:11:56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如何挑战?——法定撤销情形与实务策略解析

  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案例屡见不鲜。2025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重大革新,既强化了仲裁终局效力,又为用人单位保留了法定救济通道。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实务操作、风险防范三重维度,解析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路径,为企业构建合规应对策略。

  一、法定撤销情形的精准适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符合以下六种法定情形之一:

  (一)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地域管辖错误:如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未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优先管辖地;

  级别管辖错误:对小额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案件,错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规则

  仲裁庭组成违法:如独任仲裁员审理应由三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送达程序瑕疵:未依法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等关键文书;

  回避制度违反:应回避的仲裁员未主动回避或当事人申请回避未被采纳。

  (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证据真实性存疑: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核心证据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伪造;

  证据关联性缺失:证据与争议事实缺乏直接关联,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关键证据藏匿:如劳动者隐瞒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签字凭证;

  证据提交时限违规:超过举证期限未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仍予采纳。

  (五)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

  行为要件:需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主观故意;

  后果要件:违法行为与裁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六)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违反:如支持劳动者虚构工伤事实的裁决;

  法律原则突破:如错误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导致企业薪酬体系崩溃。

  二、实务审查重点与证据攻防

  法院在审查撤销申请时,采用“双重审查标准”:

  (一)形式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资格:仅限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

  时效合规性: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小额争议延长至60日);

  管辖法院: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实质审查标准

  程序瑕疵的实质影响:如未依法送达导致当事人缺席审理,且影响实体裁决;

  证据瑕疵的证明标准:申请人需提供证据线索,证明对方证据系伪造或隐瞒;

  法律错误的认定尺度:仅在裁决明显违背法律原则或司法解释时,方可撤销。

  三、撤销程序的司法操作指南

  (一)申请材料清单

  撤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撤销请求及事实理由;

  裁决书原件:需附送达回证或邮寄凭证;

  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初步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等)。

  (二)法院审查流程

  立案审查:法院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进行听证;

  裁决方式: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撤销;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四、实务风险与合规建议

  (一)主要风险点

  程序空转风险:撤销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次申请;

  执行风险:撤销期间,劳动者可能申请强制执行;

  信誉损失风险:恶意申请撤销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风险防范策略

  证据预判:申请前委托律师评估证据瑕疵的证明力;

  财产保全:同步申请法院冻结劳动者账户,防范转移财产;

  和解谈判:利用撤销程序争取调解机会,降低诉讼成本。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某公司以“仲裁庭未依法送达”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查明,仲裁委通过邮寄、公告两种方式送达,程序合法,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2:某员工隐瞒关键证据导致裁决不公。法院依申请调取监控录像,证实员工隐瞒考勤记录,裁定撤销裁决。

  结语:仲裁裁决的“双刃剑”属性

  劳动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既是司法监督的利器,也是程序滥用的风险点。2025年司法解释通过细化撤销事由、强化证据审查,实现了仲裁权威与司法监督的平衡。用人单位在申请撤销时,既需精准把握法定条件,也要防范程序风险,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大化。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撤销程序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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