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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财产处置规则与债权申报实务指南

时间:2025-06-13 11:16:1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财产处置规则与债权申报实务指南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财产处置与债权申报,是破产法律制度的终局性环节。本文以《企业破产法》《民法典》为依据,系统解析终结后的财产处理规则,并构建债权申报的实务操作框架。

  一、破产终结后的财产处置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财产处置需遵循三原则:

  依法处置原则

  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返还股东

  2025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新增"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

  公示公开原则

  处置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公开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70%

  税务优先原则

  欠缴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税收滞纳金按普通债权清偿

  在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法院最终裁定支持,依据包括:

  股东协议未约定其他分配方式

  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债权人会议决议确认

  该判决确立了"约定优先+实缴为基"的分配规则,对规范财产处置具有示范意义。

  二、债权申报的实务操作指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债权申报需完成四步骤:

  申报准备阶段

  收集债权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

  特殊债权需提交专项证明,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申报提交阶段

  自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提交

  2025年《破产法司法解释(四)》新增"电子申报平台"

  申报审核阶段

  管理人应在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异议债权需在15日内提起确认之诉

  申报确认阶段

  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

  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程序权利丧失

  不得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无法行使表决权

  实体权利保留

  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可主张权利

  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在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在申报期内提交债权证明文件,被法院裁定驳回分配请求。该案确立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双重标准,对规范债权申报具有指导意义。

  四、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补充申报的审查规则

  补充申报债权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可收取补充申报费用

  债权确认纠纷的诉讼策略

  优先选择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诉讼费用按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国际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美国《破产法》第7章规定的"债务人财产豁免制度"值得借鉴,其核心机制包括:

  设定个人财产豁免清单

  保护基本生活所需资产

  限制破产污名化效应

  我国虽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尝试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适当救济,这为未来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当前经济环境下,破产程序已成为企业风险化解的重要途径。债权人需精准把握财产处置规则,债务人需全面配合债权申报。通过构建"诚信申报+专业审查"的双重机制,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公平清偿、效率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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