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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诉讼权利的边界与行使路径

时间:2025-06-14 13:45:07 来源: 作者:

   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诉讼权利的边界与行使路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并非完全丧失诉讼权利,但需在特定框架内行使。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规则,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为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破产程序启动后的诉讼中止与恢复
 
  1.诉讼中止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不同司法程序对同一财产的重复处理,确保破产财产的集中管理。例如,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A已就货款纠纷提起诉讼,但尚未判决,此时诉讼需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审理。
 
  2.诉讼恢复的条件与程序
 
  诉讼中止后,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完成债权登记,诉讼可恢复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恢复后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例如,某企业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债权人A的货款纠纷诉讼恢复审理,并由破产受理法院合并审理。
 
  3.诉讼中止的例外情形
 
  涉及破产程序合法性的诉讼: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程序的启动、管理人指定等存在异议,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不受中止限制。
 
  财产追索与撤销权诉讼: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此类诉讼亦可恢复进行。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诉讼
 
  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债权人B认为其债权被错误归类为普通债权,而实际应为优先债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
 
  2.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规则
 
  集中管辖:债权确认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避免多头诉讼。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债权性质、金额及受偿顺序。例如,债权人B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债权为优先债权。
 
  诉讼时效:破产申请受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自受理时起重新计算。
 
  3.债权确认诉讼的结果执行
 
  债权确认诉讼的判决结果需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衔接。若债权人胜诉,其债权性质、金额及受偿顺序将纳入分配方案调整。例如,债权人B胜诉后,其债权将从普通债权调整为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三、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诉讼类型
 
  1.管理人履职不当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若管理人履职不当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例如,某管理人未及时追回债务人隐匿财产,导致债权人损失,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偿。
 
  2.破产欺诈诉讼
 
  若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破产欺诈行为,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财产。例如,某企业破产前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法院予以支持。
 
  3.跨境破产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需经中国法院审查后裁定承认和执行。例如,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有财产,其境外破产管理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破产程序并追回财产,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四、破产程序中诉讼权利的限制与风险防控
 
  1.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人需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受偿,不得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清偿。例如,债权人C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仍要求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结果的执行风险
 
  破产程序中的诉讼结果需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衔接。若债权人胜诉,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可能仅能按比例受偿。例如,债权人D胜诉确认其债权为优先债权,但破产财产仅能清偿部分优先债权,其剩余债权仍需按比例受偿。
 
  3.滥用诉权的风险
 
  若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导致诉讼被驳回或承担诉讼费用。例如,债权人E在无证据证明债权性质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优先债权,法院以滥用诉权为由驳回起诉。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制造企业债权确认诉讼案
 
  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F认为其债权被错误归类为普通债权,而实际应为职工债权。F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F的债权符合职工债权特征,判决确认其为职工债权并优先受偿。
 
  案例2:某贸易企业破产欺诈诉讼案
 
  该企业破产前将应收账款转移至关联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破产欺诈,判决追回应收账款并纳入破产财产。
 
  六、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诉讼的实务建议
 
  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避免丧失受偿资格。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债权确认诉讼需附有充分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债权确认书等。
 
  关注程序时限:债权确认诉讼需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15日内提起,逾期可能丧失诉讼权利。
 
  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债权人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渠道表达诉求,避免因程序外诉讼增加成本。
 
  结语
 
  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并非完全丧失,但需在特定框架内行使。通过明确诉讼中止与恢复规则、规范债权确认诉讼、防控诉讼风险,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推进。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与司法实践的深化,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规则将更加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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