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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剩余债权如何实现?
时间:2025-06-16 13:28:16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剩余债权如何实现?
“破产中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未清偿到的债权如何处理?”这一技术性难题,折射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的冲突与平衡。据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报告显示,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仍有23%的剩余债权无法受偿,而实务中因程序瑕疵导致的债权消灭风险高达40%。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民法典》最新修订条款及2025年典型判例,从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剩余债权处理路径、实务操作三个维度,深度解析破产程序中抵押债权的“双重救赎”。
一、法律规则解析:以物抵债的效力与剩余债权的法律地位
(一)以物抵债的合法性要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以物抵债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权人会议决议:
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法院裁定确认:
法院需对抵债财产的评估价值、清偿比例进行司法审查。
(二)剩余债权的法律性质
优先受偿权的延续:
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未获清偿部分不再享有优先权,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的范围:
剩余债权可就债务人其他财产(如抵押物处置后的剩余价值、其他未抵押资产)受偿。
典型案例分析:
广东深圳案: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剩余债权参与普通债权分配,清偿率不足5%,法院认定程序合法。
浙江杭州案:债权人未在抵债方案表决时主张剩余债权优先受偿,法院以“程序失权”为由驳回后续请求。
二、实务操作指南:剩余债权的实现路径与技巧
(一)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申报债权:
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向管理人申报剩余债权。
异议权行使:
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决议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张抵债物价值不足
评估价值异议:
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证明抵债物市场价值低于法院认定的评估价。
申请重新评估:
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可启动重新评估程序,调整清偿比例。
(三)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
欺诈性转让撤销:
债务人在抵债前6个月内低价转让财产的,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申请撤销。
个别清偿撤销:
抵债行为导致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的,可申请法院撤销个别清偿。
三、风险防范策略:如何避免剩余债权“颗粒无收”
优先参与抵债方案表决:
在债权人会议中主张“剩余债权保留优先权”,争取写入分配方案。
申请转为共益债务:
剩余债权若用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可优先受偿。
利用执行回转程序:
抵债物被其他法院查封的,可申请执行回转,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四、前沿问题:新型担保债权的破产处理
让与担保债权的清偿:
让与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款优先受偿,剩余债权转为普通债权。
融资租赁债权的破产效力:
出租人可主张取回租赁物,未获清偿部分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结语
抵押债权以物抵债后的剩余债权处理,是破产程序中“优先与普通”“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博弈。债权人既要熟悉法律规则,也要善于运用程序性权利。当遭遇剩余债权清偿困境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远比被动接受更有效。在法治社会,破产制度既是“市场出清”的通道,更是债权人权益的刚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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