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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维权指南:从诉讼策略到债务追偿全流程

时间:2025-06-25 10:26:47 来源: 作者:

   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维权指南:从诉讼策略到债务追偿全流程

  ——基于最新《企业破产法》与司法实践的实操解析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是核心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结合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本文系统梳理破产重整期间及破产后债权人的维权路径,重点解析诉讼策略与债务追偿规则。

  一、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人诉讼策略

  债权确认之诉

  适用情形: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金额、性质有异议;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对账单等证据。

  案例佐证:在苏州某ST公司重整案中,债权人通过债权确认之诉,成功将普通债权调整为优先债权,清偿率提升10%。

  撤销权之诉

  适用情形:债务人破产前1年内存在低价转让、个别清偿等行为;

  诉讼主体:管理人或债权人(需经管理人同意);

  法律效果:撤销后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全体债权人按比例清偿。

  风险提示:在杭州某房企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在破产前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向关联企业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

  损害赔偿之诉

  适用情形: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

  诉讼主体:债权人会议或单独债权人(需经会议授权);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提示:在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损害赔偿之诉,成功追回管理人违规处置资产造成的损失50万元。

  二、破产后债权人的债务追偿路径

  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顺序: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分配方式:货币分配、实物分配、股权分配;

  剩余债务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特殊规则:在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参与分配,成功获得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变现后清偿率达12%。

  行使担保物权

  适用情形:债权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

  实现方式: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不受重整计划限制;

  例外情形: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债权时,剩余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清偿。

  风险提示:在广州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担保债权,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

  适用情形: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或存在未决诉讼;

  申请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

  法律效果: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扩大财产调查范围。

  实务建议:在成都某商贸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通过“执转破”程序,成功追回债务人隐匿的海外资产。

  三、最新法律动态对实务的影响

  小额债权快速清偿机制

  对债权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可优先纳入快速清偿通道,减少程序成本。

  跨境破产协作规则

  针对涉外债权,明确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提升跨境追偿效率。

  管理人履职责任强化

  要求管理人在追偿已结算费用时,同步披露追偿成本与风险,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破产申请前的尽职调查

  核查债务人涉诉信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定债权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

  破产程序中的参与策略

  优先申报装修工程款等优先债权;

  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履职,防范虚假债务认定。

  破产后的执行衔接

  对未获清偿的债权,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参与分配;

  若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可向法院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

  结语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实现权益的“终极战场”,其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清偿与程序正义。债权人需充分了解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策略与破产后债务追偿规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管理人应恪守勤勉尽责义务,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合规进行。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破产制度的完善将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强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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