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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与法律实务指南——从《企业破产法》到司法实践的全流程解析

时间:2025-06-25 17:11:02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与法律实务指南

  ——从《企业破产法》到司法实践的全流程解析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务如何清偿是债权人最核心的关切。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纪要》,本文系统解析破产清算中的债务处理规则,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南。

  一、破产清算的启动与债务冻结

  破产申请的受理效力

  自动中止执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均应中止(《企业破产法》第19条);

  管理人接管: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企业财产、账簿、印章等资料。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法院受理申请后3日内即冻结公司账户,防止资产转移。

  债权申报与审查

  申报期限:法院裁定破产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债权人需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5条);

  审查标准:管理人需核查债权真实性、金额、性质(如担保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实务提示:2025年上海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按时申报债权,仅获少量补充清偿。

  二、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与实务规则

  优先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随时清偿(《企业破产法》第43条);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等,无需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公示(《企业破产法》第48条);

  税收债权: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普通债权的清偿规则

  比例清偿: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受偿,清偿率取决于破产财产评估值与债权总额;

  例外情形:消费者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等可能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

  案例解析:2025年北京某房企破产案中,购房业主债权被认定为“超级优先权”,清偿顺序先于建设工程款。

  三、实务中的争议解决与风险防范

  债权确认之诉

  起诉条件:对管理人审查结论不服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8条);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提供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证据。

  风险提示:2025年广州某供应链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债权确认请求。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追索

  可撤销行为:法院受理破产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

  无效行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自始无效(《企业破产法》第33条)。

  实务建议:2025年杭州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大股东转移的资产。

  剩余财产分配与程序终结

  分配方案制定:管理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企业破产法》第115条);

  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法院提交报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最新动态:2025年最高法《破产审判纪要》明确,对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法院可主动启动审计、评估程序。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债权申报前的准备

  证据固化:收集合同、发票、对账单、银行流水等原件;

  债权性质认定:如属建设工程款、消费者购房款,需准备特定证据。

  参与债权人会议

  表决权行使:对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行使表决权;

  监督权行使:申请更换不称职管理人,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

  程序衔接策略

  刑民交叉:发现债务人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推动“刑民并行”程序;

  执行转破产:对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法院移送破产审查。

  结语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务处理需严格遵循法定顺序,债权人需通过及时申报债权、参与程序、行使监督权等路径,最大限度维护权益。在破产审判专业化背景下,法院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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