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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规则深度解析:剩余资金处置的法律视角

时间:2025-07-02 11:29:39 来源: 作者:

   破产财产分配规则深度解析:剩余资金处置的法律视角

  在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剩余财产处置堪称法律与商业交织的终极命题。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明确建立"破产财产分配公示制度",要求管理人须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15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分配方案。本文以江苏法院2024年度破产审判白皮书为样本,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构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破产财产的法律界定与追索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

  法定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特别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权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均纳入分配范畴

  典型案例:射阳鑫悦电器厂重整案中,管理人通过行使取回权追回被侵占设备,增加可分配财产870万元

  财产追索的特殊路径

  撤销权行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3条,可撤销破产前1年内的无偿转让、偏颇清偿等行为

  追回权运用:盐城至一建材合并重整案中,通过"刑民交叉"程序追回股东侵占资金1200万元

  抵销权限制: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须经管理人审查确认,且不得存在禁止性情形

  二、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分配顺序的法定架构

  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第二顺位: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

  第三顺位:税款债权(含社保费用)

  第四顺位:普通债权(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的余额)

  创新规定:2025年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购房款作为"超级优先权"单独列支

  分配方式的实务选择

  货币分配为主:通过拍卖、变卖实现财产变现

  实物分配例外:江苏博爱房产重整案中,将未售房产按评估价作价分配

  提存分配情形:债权争议未决时,可参照《民法典》第571条提存分配额

  分配程序的特别规则

  方案表决:须经债权人会议过半数通过,且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法院裁定:管理人应自方案通过后10日内提请法院裁定认可

  执行报告:分配完毕后3日内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在信息网公示

  三、剩余财产处置的疑难问题

  劣后债权处理规则

  最新司法解释确立"惩罚性债权劣后"原则: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行政罚款

  刑事罚金

  典型案例:华东重机光伏资产处置案中,环保罚没款370万元被列为劣后债权

  股东责任追究机制

  资本充实责任:参照《公司法》第23条,未缴出资须加速到期

  侵占追偿:盐城法院2024年判决显示,股东侵占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延长至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

  董事高管责任:渤海东方化工重整案中,原董事因违规担保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境外财产分配难题

  跨境承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需取得外国法院承认

  实务突破:江苏某光伏企业迪拜项目资产,通过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现跨境分配

  四、实务操作风险防控

  财产评估风险

  评估机构选任:须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重大资产评估应引入两家机构比对

  价值类型选择:破产清算采用清算价值,重整采用续营价值

  典型教训:华东光能亳州项目因未评估专利价值,导致可分配财产少计2300万元

  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清算: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留抵:射阳鑫悦电器厂案例确立"留抵税额可抵扣欠税"规则

  土地增值税:破产企业土地房屋转让,可申请分期缴纳

  债权人异议处理

  救济路径: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执行异议:参照《民诉法》第232条,对执行行为违法可提出书面异议

  案例启示:江苏南海线缆案中,债权人通过执行异议追加分配额170万元

  结语:财产分配的法治化演进

  在破产案件年均增长37%的背景下,破产财产分配已从简单的财务处置,演变为涉及多方利益平衡的法治工程。管理人须建立"评估-追索-分配"的全流程风控体系,既要确保程序合法,更要实现实体公正。随着2025年《破产审判工作指引》的实施,破产财产分配将更加注重债权人参与度与透明度,这恰是破产制度保护产权、维护诚信的终极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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