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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验收全流程:2025年民法典最新规则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07-04 17:42:50 来源: 作者: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验收全流程:2025年民法典最新规则与实务操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验收与价款结算常引发争议。2025年《民法典》第5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合同解除不影响验收条款效力,已完工程需符合法定与约定标准。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验收规则与实务策略。

  一、合同解除后验收的法律依据:从民法典到司法解释

  1. 验收义务的独立性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需履行验收、结算等后合同义务。已完工程需通过验收方可进入价款结算阶段。

  典型案例

  在“上海某商业中心案”(2025年)中,法院认定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仍有义务配合验收,否则需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 验收标准的确定

  约定优先: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如施工图纸、技术规范)验收。

  法定标准:合同无约定的,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5)执行。

  最新动态

  2025年住建部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新增“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专项验收”章节,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

  二、实务中验收争议的高发点与解决路径

  1. 质量争议的认定

  举证责任:发包方主张质量不合格的,需提供监理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据。

  修复责任:承包方拒绝修复的,发包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典型案例

  在“江苏苏州某住宅项目案”(2025年)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发现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判决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200万元。

  2. 工程量与价款争议

  固定证据:通过签证单、施工日志等证明已完工程量。

  计价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定额或市场价。

  最新判例

  “浙江杭州某公建项目案”(2025年)中,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驳回发包方降价请求。

  3. 验收程序瑕疵

  通知义务:承包方未通知发包方验收的,以发包方实际接收日为验收日。

  拒绝验收: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以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日为验收日。

  典型案例

  在“北京某工业厂房案”(2025年)中,法院认定发包方因资金问题拒绝验收,已完工程价款按承包方提交报告日结算。

  三、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

  1. 合同签订阶段的防范

  细化验收条款:明确验收标准、程序及质量异议期(如7日内提出)。

  约定担保措施:要求承包方提供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降低修复风险。

  2. 履行阶段的证据固定

  过程记录: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签证单等固定已完工程量与质量状况。

  损失取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损失,避免举证不能。

  3. 争议解决策略

  协商优先:通过调解或补充协议明确验收标准与价款结算,减少诉讼成本。

  诉讼时机:在质量鉴定结论出具后及时起诉,避免超诉讼时效。

  结语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验收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2025年法律修订进一步强化验收程序的规范性与证据效力。建议当事人通过精细合同管理与过程证据固定,有效维护工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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