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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必须启动法定清算程序?
时间:2025-07-08 09:32:16 来源: 作者:
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必须启动法定清算程序?
一、法定清算事由的立法演进
2025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8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一)约定解散事由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如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期满后合伙人未达成续期协议。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条件成就
例如,约定"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某合伙人退出"时解散。
(二)法定解散情形
合伙人丧失主体资格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人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合伙人数量不达标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足2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足2人且无普通合伙人。
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如政策变化导致合伙协议约定的业务被禁止。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
二、清算程序的启动与实施
(一)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法院指定: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边界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事务;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
(二)清算程序的关键步骤
通知与公告义务
清算人应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6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即使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清算规则
(一)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处理
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
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合伙企业破产;
合伙企业自身可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对合伙人责任的影响
有限合伙人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普通合伙人责任不因破产而免除。
(二)跨境合伙企业的清算难题
法律适用冲突
涉及境外合伙人的清算,需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适用中国法或合伙人国籍国法律。
外汇管制问题
清算所得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可能涉及税务合规审查。
四、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清算过程中的证据保留
财务资料的完整性
需保留账簿、凭证、合同等原始文件,避免因证据缺失被认定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清算报告的公证
为增强法律效力,清算报告可办理公证,证明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二)清算后的企业注销
工商注销流程
登报公告清算结果;
提交清算报告、税务清税证明等材料;
注销营业执照及公章。
税务注销的特殊要求
需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某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A有限合伙企业因投资失败负债5000万元,普通合伙人B公司资不抵债,有限合伙人C个人已实缴出资。债权人D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决要点:
有限合伙人C以其认缴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清偿;
普通合伙人B公司需以全部财产清偿剩余债务,其股东个人财产不受追索;
企业破产不影响有限合伙人C的出资返还请求权。
启示:
合伙企业清算中,需严格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边界,避免责任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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