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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必须启动法定清算程序?

时间:2025-07-08 09:32:16 来源: 作者:

   合伙企业出现哪些情形时,必须启动法定清算程序?

  一、法定清算事由的立法演进

  2025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8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一)约定解散事由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如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期满后合伙人未达成续期协议。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条件成就

  例如,约定"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某合伙人退出"时解散。

  (二)法定解散情形

  合伙人丧失主体资格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人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合伙人数量不达标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足2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足2人且无普通合伙人。

  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如政策变化导致合伙协议约定的业务被禁止。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

  二、清算程序的启动与实施

  (一)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法院指定: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职责边界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事务;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

  (二)清算程序的关键步骤

  通知与公告义务

  清算人应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6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即使企业破产,普通合伙人仍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清算规则

  (一)合伙企业破产的特殊处理

  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

  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合伙企业破产;

  合伙企业自身可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对合伙人责任的影响

  有限合伙人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普通合伙人责任不因破产而免除。

  (二)跨境合伙企业的清算难题

  法律适用冲突

  涉及境外合伙人的清算,需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选择适用中国法或合伙人国籍国法律。

  外汇管制问题

  清算所得需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可能涉及税务合规审查。

  四、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清算过程中的证据保留

  财务资料的完整性

  需保留账簿、凭证、合同等原始文件,避免因证据缺失被认定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清算报告的公证

  为增强法律效力,清算报告可办理公证,证明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二)清算后的企业注销

  工商注销流程

  登报公告清算结果;

  提交清算报告、税务清税证明等材料;

  注销营业执照及公章。

  税务注销的特殊要求

  需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某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

  A有限合伙企业因投资失败负债5000万元,普通合伙人B公司资不抵债,有限合伙人C个人已实缴出资。债权人D申请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裁决要点

  有限合伙人C以其认缴的1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清偿;

  普通合伙人B公司需以全部财产清偿剩余债务,其股东个人财产不受追索;

  企业破产不影响有限合伙人C的出资返还请求权。

  启示

  合伙企业清算中,需严格区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边界,避免责任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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