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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五大核心要件(2025年最新实务指南)

时间:2025-07-09 15:56:06 来源: 作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五大核心要件(2025年最新实务指南)

  一、法定主体资格的双重认定

  根据2025年《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法《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优先受偿权主体需满足:

  形式要件: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书面合同关系(如厦门某商业综合体案中,总包方通过施工总承包合同获得优先权)

  实质要件:实际承担施工任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如集美区某厂房案中承包人通过会议纪要证明发包人参与工程管理)

  特殊情形处理

  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不可直接主张优先权,但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付款责任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需证明项目公司资产独立(如翔安某污水处理厂案通过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资产边界)

  二、工程质量合格的刚性要求

  1. 验收标准

  竣工验收:需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湖里区某地铁项目因消防验收未通过被暂缓行使优先权)

  分段验收:未完工工程需证明已完部分质量合格(同安区某学校案通过监理单位出具的分段验收报告获得部分优先权)

  2. 修复义务

  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的,需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修复(海沧某商业综合体案中承包人耗时6个月完成修复后获得优先权)

  无法修复的,丧失优先受偿权(思明区某数据中心案因地基沉降被认定为无法修复)

  三、付款义务的法定触发条件

  1. 催告程序

  书面催告:需通过EMS发送《工程款催告函》,保留邮寄凭证(2025年新规允许短信、邮件催告,但需公证)

  合理期限:催告后需给予不少于30日的付款宽限期(集美区某厂房案因催告后仅给15日被认定程序瑕疵)

  2. 逾期认定

  起算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之日起算(通常为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

  例外情形:工程未交付且未结算的,自承包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同安区某学校案采用司法鉴定确定起算点)

  四、行使期限的重大变革

  1. 期限延长

  2025年新规将优先权行使期限从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厦门中院2025年第15号指导案例确认)

  中断情形: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可导致期限中断

  2. 特殊工程类型

  公共工程:军事设施、公共道路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适用优先权(翔安某交通枢纽案被明确排除)

  商品房:需区分消费性购房与投资性购房(海沧某楼盘案中仅实际居住的购房人获得优先保护)

  五、权利范围的精准界定

  1. 包含项目

  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需提供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合理利润:按合同约定或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2025年厦门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为8%)

  停窝工损失:需经监理单位确认(湖里区某地铁项目获赔320万元)

  2. 排除项目

  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质保金:需扣除3%质保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需提供双倍返还约定证明

  六、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固定:建立电子台账,实时记录施工进度及付款情况(推荐使用广联达BIM5D软件)

  权利声明: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优先权声明(保留刊登证明)

  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发包方银行账户或未售房产(2025年新规允许查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刑事追责:若发包方伪造付款凭证,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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