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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组成员选任规则与破产追债实务指南

时间:2025-07-14 10:32:02 来源: 作者:

   公司自行清算组成员选任规则与破产追债实务指南

  2025年北京企业自行清算案件中,因清算组选任不规范引发的纠纷占比达41%。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北京地方标准,系统解析自行清算组成员的产生规则与破产追债策略。

  一、自行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1. 选任主体与资格

  选任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

  资格要求

  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优先选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北京朝阳区案例要求至少1名专业人员)

  典型案例:海淀区某公司清算组因未包含财务人员,被法院裁定重新选任(2025年京0108民初345号案)

  2. 组成结构与职责

  人数要求:3-15人(北京地方标准建议5-7人为宜)

  职责划分

  清算组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清算组

  财务小组:负责资产清查与债务核对

  法律小组:处理诉讼与债权申报事务

  特殊规定:清算组成员需在《北京晚报》等市级媒体公告(参考2025年京0101破清1号案)

  二、自行清算中的债务追偿

  1. 债权申报与确认

  申报期限: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为主,电子申报需经清算组确认

  异议处理:债权人可对清算方案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清算)

  2. 债务清偿规则

  清偿顺序:与破产清算相同,但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

  特殊情形

  股东借款:视为普通债权(但有证据证明为资本性投入的除外)

  职工债权:需经劳动仲裁确认(北京高院要求优先清偿)

  三、破产追债的特殊路径

  1. 破产清算中的追债策略

  债权申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申报

  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

  管理人监督:对管理人行为提出异议(需在知道后15日内提出)

  2. 股东责任追究

  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管理人可要求提前缴纳

  人格否认: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参考2025年京0105民初678号案)

  刑事责任:发现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妨害清算罪)

  四、实务操作指南

  清算组合规管理

  建立清算日志,记录每日工作进展

  对重大资产处置需经2/3以上成员同意

  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清算进度

  债权人维权要点

  及时调取公司财务账册(通过法院调取令)

  对异常交易申请撤销权(如《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行为)

  利用"执转破"程序衔接执行与破产(北京一中院2025年受理此类案件127件)

  结语:清算程序的市场退出功能

  公司自行清算作为市场退出的重要机制,其规范运作对维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2025年北京法院系统推行的"清算组备案制"与"债权人监督员"制度,为清算程序提供了更透明的制度保障。债权人需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在自行清算与破产程序中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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