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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与违约金处理指南(2025年实务要点)

时间:2025-07-15 13:26:01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与违约金处理指南(2025年实务要点)

  2025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清算程序案件: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清算组因未包含专业评估人员被法院要求重新组建,导致清算程序延误。本文结合2025年《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解析破产清算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与违约金处理规则。

  一、法律框架:解除保全的条件与违约金性质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2025年司法解释,解除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程序要求

  管理人需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发送告知函,请求解除保全;

  若法院拒不解除,破产受理法院可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北京、上海高院规定)。

  实体要求

  保全措施必须与债务人财产相关;

  破产程序启动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典型案例:2025年深圳某案中,法院依管理人申请解除对债务人房产的查封,确保清算程序顺利进行。

  (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与清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违约金处理规则如下:

  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北京某案);

  解除合同:违约金纳入普通债权,但管理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如江苏某案);

  清偿顺序:违约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法定顺序清偿。

  数据支撑:2025年浙江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违约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的比例达65%。

  二、实务操作:解除保全与违约金处理的流程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操作步骤

  管理人通知: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发送《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审查:法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需一次性补正;

  执行与监督: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需将财产移交接管,并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

  操作提示:上海某案中,法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线办理保全解除手续,提升效率30%。

  (二)违约金处理的具体规则

  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违约金过高时,管理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参考江苏某案)。

  解除合同的情形

  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债权,违约金包含其中;

  普通债权清偿率不足时,未获清偿部分依法消灭(2025年新规)。

  典型案例:2025年广州某案中,法院将违约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保障了合同继续履行中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法律救济:争议解决与风险防范

  (一)解除保全争议的解决路径

  起诉法院:若法院拒不解除保全,管理人可提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

  上级协调: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经通知拒不解除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如北京某案)。

  (二)违约金争议的攻防策略

  债权人的追偿策略

  起诉管理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现管理人挪用安置费或股东转移资产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管理人的应诉职责

  代表公司应诉,提供清算报告、财产清单等证明清算程序合法的文件;

  在法院主持下,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调解方案。

  结语

  破产清算中解除财产保全与违约金处理问题,既是法律程序的严谨体现,也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严格约束。2025年北京某案中,法院通过“区块链存证+合议庭审查”机制,快速解除保全措施,确保清算程序顺利进行。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深化,破产清算程序将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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