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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破产重整后个人担保责任解析:能否免责?法律这样规定

时间:2025-07-16 16:16:21 来源: 作者:

   北京企业破产重整后个人担保责任解析:能否免责?法律这样规定

  一、担保责任的法律边界与重整程序的影响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个人担保责任在破产重整中的处理遵循以下规则:

  1. 法定责任原则

  主债务影响:重整计划批准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担保人责任不受影响

  担保范围:担保人需对主债务全额承担责任,包括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停止计息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停止计算,担保人无需承担该部分

  2. 北京司法实践中的特殊规则

  债转股影响:若债权人通过债转股获得全额清偿,担保人责任可免除(如华谊嘉信案)

  担保人贡献度:重整计划中可约定担保人引入投资或提供资源的,部分免除责任

  跨境担保:涉外担保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3. 2025年典型案例

  案例1:某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债务人重整后,债权人仍向担保人追讨2000万元未获清偿部分

  判决结果:担保人需承担剩余债务,但利息部分因破产程序停止而免除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二、担保人免责的实务路径与风险防范

  1. 主动设计重整计划

  债转股方案:通过高估值抵债资产实现主债务全额清偿(如方正财务公司案)

  贡献度条款:在重整计划中明确担保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可减免30%-50%责任

  和解协议:与债权人协商达成部分免责的庭外和解

  2. 债权人维权策略

  双重主张:同时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和起诉担保人(最高法院判例支持)

  财产保全:发现担保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时,立即申请法院冻结

  执行异议:对担保人提出的免责主张,需提供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证据

  3. 特殊情形处理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责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担保人有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跨境执行:涉外担保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追责

  北京企业破产重整后,个人担保责任原则上不免除,但可通过重整计划设计或和解协议实现部分免责。建议担保人积极参与重整程序,债权人则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记住,法律赋予的协商权需主动运用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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