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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能否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时间:2025-07-24 14:56:12 来源: 作者:
北京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能否优先偿还个别债权人?2025年最新法律解析
引言: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原则
2025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产案件:某贸易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其股东试图通过私下转账方式优先偿还关联方债务,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判决该行为无效。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律与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系统解析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框架:个别清偿的禁止性规定
(一)《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核心规则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6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立法目的:
维护债权人集体利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保障程序公平性: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避免"先到先得"的不公平现象
维护程序权威性:确立破产程序的概括性效力,排斥个别清偿行为的优先性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贸易公司案中,股东私下偿还关联方债务被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公报案例)
(二)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的特别规定
根据202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第15条:
"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二)对已到期的个别债务进行清偿的;
(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财产担保的。"
地方特色:
扩大撤销范围:将提前清偿纳入可撤销行为范畴(第15条)
明确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个别清偿无效的,需提供初步证据(解释三第6条)
二、实务操作: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认定标准:三类需重点审查的行为
时间要件:清偿行为须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以受理裁定作出日为准)
对象要件:清偿对象为个别债权人,非全体债权人或依法定顺序进行的集体清偿
结果要件:清偿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且无合法理由(如合同约定、法定优先权等)
案例解析:
2025年佛山某建筑公司案中,破产受理后向某工程公司转账275万元被判无效(法院认为属个别清偿)
2025年上海某能源公司案中,归还上市公司占用资金2.8亿元未被认定无效(法院认为属纠正违法行为)
(二)处理路径:管理人如何应对个别清偿
财产追回程序:
管理人发现个别清偿行为后,应在30日内启动诉讼追回财产(第34条)
案例:2025年北京某案通过诉讼追回股东抽逃出资500万元
债权人会议通报:
管理人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报个别清偿情况(第61条)
案例:2025年海淀区某案因未通报被债权人会议否决管理人工作
三、最新司法趋势:2025年三大裁判要点
区块链存证应用:电子转账记录经存证可直接采信(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
跨境清偿协调:涉及境外个别清偿的,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处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例)
管理人责任强化:未及时发现个别清偿行为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三第10条)
四、风险防范:各主体合规指南
(一)债务人合规要点
停止个别清偿:
破产受理后立即停止支付大额款项或处置核心资产(第16条)
必要的小额支出(如员工工资)需保留书面凭证并说明必要性
配合管理人工作:
及时移交财务账册、合同文本、印章等(第15条)
案例:2025年通州区某案因未移交印章被拘留
(二)债权人维权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
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第45条)
案例:2025年东城区某案因超期申报被驳回
监督个别清偿行为:
发现可疑转账或资产处置的,及时向管理人举报(第58条)
案例:2025年顺义区某案通过举报追回财产1000万元
结语:个别清偿的平衡之道
北京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既是法律禁止的红线,也是程序公平的基石。2025年1-6月,北京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同比增长38%,其中个别清偿纠纷类案件占比达41%。对债务人而言,规范履职、保留证据是核心;对管理人而言,严格审查、依法追回是关键。在法治化进程中,平衡债务人自主权与债权人集体利益,始终是司法实践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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