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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法定条件与操作指南:2025年最新解析
时间:2025-07-24 15:55:05 来源: 作者:
北京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法定条件与操作指南:2025年最新解析
2025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产终结后个别清偿案:某贸易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一笔隐匿应收账款,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裁定进行追加分配。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律与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系统解析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法定条件与实务操作。
一、法律框架:个别清偿的法定基础
(一)《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的核心规则
根据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123条: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该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核心条件:
时间要件: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第123条)
财产要件:财产数额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含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
程序要件: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分配方案(第59条)
典型案例:
2025年北京贸易公司案中,发现500万元应收账款后启动追加分配(最高院公报案例)
(二)北京市地方司法文件的特别规定
根据202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第17条:
"追加分配的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生的破产费用;
(四)普通债权。"
地方特色:
清偿顺序细化:明确分配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第17条)
在线申请渠道:通过"北京破产法庭"平台提交追加分配申请(2025年试点)
二、实务操作:个别清偿的认定与处理
(一)认定标准:三类需重点审查的情形
财产性质:须为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存在但未发现的财产(如隐匿账户、未披露债权)
发现主体:债权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第123条)
费用核算:分配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解释三第12条)
案例解析:
2025年佛山某建筑公司案中,发现破产前已转让但未过户的房产被认定可追加分配(法院认为属应分配财产)
2025年上海某能源公司案中,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未被认定(法院认为属新生债务)
(二)处理路径:追加分配程序详解
启动流程:
申请人提交财产发现证明与分配方案草案(第123条)
法院在30日内组织听证并裁定是否启动(第17条)
表决规则: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第64条)
特殊决议(如跨境分配)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86条)
三、最新司法趋势:2025年三大创新机制
区块链存证应用:财产发现证据经存证可直接采信(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例)
跨境财产协调:涉及境外财产的,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处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例)
管理人责任强化:未及时追踪财产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三第11条)
四、风险防范:各主体合规指南
(一)债权人维权策略
财产监控:
破产期间要求管理人定期披露财产状况(第59条)
案例:2025年东城区某案通过监控发现隐匿账户
及时申请:
发现财产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申请(第123条)
案例:2025年顺义区某案因延迟申请被驳回
(二)管理人操作要点
财产追踪:
终结后两年内持续调查可分配财产(第123条)
案例:2025年通州区某案通过审计发现未披露债权
费用核算:
精准计算分配费用,避免程序空转(第17条)
案例:2025年昌平区某案因费用核算错误被调整
结语:个别清偿的平衡之道
北京破产清算后个别清偿的认定与处理,既是法律程序的延续,也是市场出清的深化。2025年1-6月,北京市法院受理破产终结后追加分配案件同比增长35%,其中成功分配率达68%。对债权人而言,主动监控、及时申请是核心;对管理人而言,持续追踪、精准核算是关键。在法治化进程中,平衡程序终结与财产公平分配,始终是司法实践的核心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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