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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吗?2025年管辖规则详解
时间:2025-08-05 15:37:49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必须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吗?2025年管辖规则详解
一、专属管辖的法律依据
根据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则适用于以下案件类型:
(一)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争议。
例外情形:共益债融资、工程款债权转让等衍生纠纷,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参考2025年江苏高院某判例)。
相关合同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仍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分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需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约定管辖的效力限制
无效情形
违反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条款无效(如2025年南京中院某案例)。
仲裁条款例外:若合同约定仲裁,且仲裁机构对不动产纠纷有管辖权,则仲裁条款有效(参考《仲裁法》第六条)。
特殊协议的处理
共益债协议: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与投资人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如2025年扬州京华城案件)。
二、江苏省地方司法实践
(一)典型案例分析
徐州中院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亮点:管理人通过"立审执破"融合机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破产程序合并处理,由工程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辖。
法律意义:专属管辖规则在破产程序中仍适用,但可通过程序融合提高效率(案号:(2025)苏03破申12号)。
某地产(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高邮法院通过共益债实现项目复工,购买债权释放土地抵押权,购房业主办证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实务启示:抵押权人可通过协商购买债权或参与共益债融资,间接实现抵押权价值(如2025年高邮法院某案例)。
(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工程所在地认定标准
核心规则: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工程地点为准,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则以实际施工地点认定(参考2025年扬法励行研讨)。
争议案例:某项目因规划调整变更工程地点,法院以最终施工地点确定管辖(案号:(2025)苏10民辖终34号)。
管辖异议的处理
审查要点:法院主动审查管辖权,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可能依职权移送(如2025年邗江法院某案例)。
应对策略:被告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工程所在地证明材料。
三、2025年最新政策动态
(一)立法修订要点
破产程序中的管辖协调
《江苏省企业破产工作指引(2025年修订)》:明确破产衍生诉讼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可与破产程序合并审理。
实务影响:管理人需在接管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报备案件,协调审理进度。
数字化管辖确认
《江苏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债权人可通过平台在线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系统自动推送管辖法院信息。
操作指引:登录平台后,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别,系统自动匹配工程所在地法院。
(二)实务操作指引
起诉材料准备
核心证据: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证明(如施工许可证)、工程量清单等。
特殊情形:涉及质量缺陷的,需提交监理报告、检测鉴定报告等。
管辖异议应对
被告策略: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附工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告反驳:提交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实际施工地点的证据。
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在2025年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江苏省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工程所在地的认定标准及破产程序中的管辖协调机制。当事人需严格遵循专属管辖规定,通过准确提交工程所在地证明、合理利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降低管辖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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