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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不抵债企业能否自行清算?2025年法律风险与操作指南

时间:2025-08-06 14:47:52 来源: 作者:

   北京资不抵债企业能否自行清算?2025年法律风险与操作指南

  2025年北京市企业清算案件中,超40%的资不抵债企业试图通过自行清算逃避破产程序。根据《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本文深度解析资不抵债时自行清算的合法性、风险及操作路径,帮助企业及债权人明确权利义务。

  一、资不抵债与自行清算的法定关系

  1. 资不抵债的法律定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资不抵债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自行清算的适用条件

  清算主体:仅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形。

  清偿能力:企业需有足够财产清偿全部债务,或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典型案例:在京法清字[2025]第002号案中,某科技公司资不抵债但股东会决议解散,法院认定其自行清算违法,责令转为破产清算。

  3. 2025年新规的突破性规定

  强制破产转换:自行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需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股东责任追究:股东滥用自行清算程序逃避债务的,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自行清算的操作流程与风险

  1. 自行清算的法定程序

  清算组成立: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成员由股东、董事或债权人代表组成。

  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财产清理与分配:清算组需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操作建议:清算组应保留所有财务凭证、会议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法律效力。

  2. 资不抵债时自行清算的风险

  程序转换风险:发现资不抵债后未及时申请破产的,清算方案可能被法院撤销。

  股东责任风险:股东通过自行清算转移财产的,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数据支撑:2025年北京市自行清算转破产案件中,超60%的案件涉及股东财产转移。

  3. 债权人异议与救济

  异议提出:债权人发现企业资不抵债仍自行清算的,可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法院申请破产。

  诉讼策略:债权人可主张清算方案损害其利益,要求法院撤销并转为破产清算。

  三、实务操作建议与合规路径

  1. 清算前的合规审查

  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确认资产状况。

  债权人沟通: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避免程序冲突。

  2. 清算中的程序合规

  公告与通知: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时间、方式通知债权人,避免程序瑕疵。

  财产分配:优先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再分配普通债权。

  3. 最新政策利用

  预重整程序优先: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先进行预重整,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跨境破产承认:涉及境外资产的企业,可申请境外法院承认中国清算程序,协调跨境债务处理。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某贸易公司自行清算案

  案情:公司资不抵债但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编制清算方案时隐瞒债务。

  结果: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撤销清算方案,责令转为破产清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某科技公司合规清算案

  案情:公司资不抵债但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组发现资不抵债后立即申请破产。

  结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45%。

  结论

  2025年北京市资不抵债企业自行清算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任何试图通过自行清算逃避债务的行为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企业及股东应谨慎评估清偿能力,优先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则需及时监督,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建议资不抵债企业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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