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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是否需要偿还?2024年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5-08-11 10:46:40 来源: 作者:

   以公司名义贷款,股东是否需要偿还?2024年法律实务指南

  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责任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公司贷款场景下,股东是否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成为焦点。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梳理股东责任边界,为企业家及债权人提供实操指引。

  一、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认缴制下的责任边界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024年江苏法院案例显示,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特殊责任情形

  公司纵向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江苏某材料公司案中,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法院认定其构成人格否认,需连带偿还债务。

  一人公司特殊规则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明确,一人公司股东需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财产独立。2024年南京中院案例显示,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连带责任的典型场景

  (一)出资瑕疵责任

  未实缴出资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江苏某铝业公司案中,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法院判决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53条明确,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监高需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灌南法院案例中,股东通过虚假验资抽逃资金,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股权转让中的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未实缴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江苏某科技公司案中,受让人明知股权瑕疵仍受让的,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转让逃避债务

  2024年无锡中院案例显示,股东在债务产生后低价转让股权的,法院认定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需对受让股东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实务建议:股东如何规避风险?

  规范出资流程

  通过银行转账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避免现金交易。

  督促公司及时更新财务账册,办理实缴登记并公示。

  谨慎股权转让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口头承诺。

  对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定期合规审计

  一人公司需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产混同专项审计。

  关联公司需保持财务独立,避免共用账户或人员。

  结语

  2024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责任认定更注重实质公平。企业家应树立合规意识,通过规范出资、谨慎转让股权、定期审计等方式规避风险;债权人则需善用法律工具,在股东滥用权利时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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