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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还能提起诉讼吗?——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时间:2025-08-25 16:37:50 来源: 作者: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还能提起诉讼吗?——法律角度深度解析

  一、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规则框架

  根据2025年《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诉讼活动的处理需遵循以下核心规则:

  (一)既有诉讼的中止与继续

  中止情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继续条件: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新诉讼的专属管辖

  管辖法院: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例外情形:涉及海事纠纷、专利纠纷等特殊案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通过指定管辖处理。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特殊规定

  起诉主体: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需在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提起,逾期视为认可债权表记载。

  二、破产程序中可提起的诉讼类型

  (一)破产衍生诉讼

  典型类型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破产撤销权纠纷(如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取回权纠纷(如货物所有权人主张取回财产)

  管理人责任纠纷(如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

  诉讼主体

  原告: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

  被告:债务人、管理人、第三人

  审理规则

  法院可采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强化诉讼监督。

  调解需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确保程序公平。

  (二)普通民事诉讼

  可诉情形

  债务人作为原告的未审结案件(如合同纠纷)

  债务人作为被告的给付之诉(如借款合同纠纷)

  处理方式

  已中止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新诉讼由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与延续

  破产申请受理前:诉讼时效因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中断。

  破产申请受理后: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时中止,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费用的承担

  破产费用性质:破产衍生诉讼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补充申报费用: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三)典型案例分析

  以浙江栖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为例:

  案件背景:该酒店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于2025年2月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诉讼情形

  债权人郭某对酒店债权有异议,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法院受理后,中止原执行程序,由管理人代表酒店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确认郭某债权,纳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启示:债权人需及时行使异议权,通过诉讼确认债权,避免丧失受偿机会。

  四、债权人诉讼策略建议

  (一)程序参与策略

  及时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关注管理人公告:定期查阅管理人发布的债权清单、分配方案等公告,及时提出异议。

  申请财产保全:对易贬值资产(如酒店设备、存货)申请法院查封,防止财产流失。

  (二)诉讼策略选择

  债权确认诉讼: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优先通过诉讼确认债权真实性、数额。

  破产撤销权诉讼: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恶意转移财产的,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管理人责任诉讼:管理人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技术手段应用

  区块链存证:对关键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进行区块链存证,增强证据效力。

  专家辅助人:在涉及专业问题(如财务审计)的诉讼中,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法院查明事实。

  五、结语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需严格遵循破产程序中的诉讼规则。债权人需积极行使异议权、诉讼权,结合程序参与策略与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受偿。同时,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风险管理,避免陷入破产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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