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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时间:2025-08-26 09:47:19 来源: 作者:
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间: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制度是维护债权人公平受偿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及规则进一步细化,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例外情形及实务要点。
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法定行使期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在此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以下行为可被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例外情形
若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使财产受益(如以合理对价置换资产),则不在撤销范围内。例如,某企业通过出售低效资产获得现金流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此类行为虽发生在破产前一年内,但因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保值,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最新修订亮点
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进一步明确:
管理人需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30日内启动撤销权调查;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延长调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
恶意逃债行为(如虚构债务、转移资产至关联方)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延长至两年。
实务操作要点
管理人的审查义务
管理人需重点核查破产前一年内的以下交易:
与关联方的异常资金往来;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置核心资产;
为非优先债权设置担保。
例如,在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9个月以50%市场价将生产线出售给股东控股的公司,最终法院支持撤销该交易。
债权人的监督权
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撤销权行使:
列席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报告调查进展;
对可疑交易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时间节点的认定: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为基准,倒推一年确定期间;
合理价格的判定:需参考同期同类资产市场价或评估报告;
主观恶意的证明:需通过资金流向、合同条款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相对方的恶意串通。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联交易撤销案
某房地产企业破产前,控股股东以零对价受让公司核心地块。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提起撤销诉讼,法院认定该交易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判决撤销并追回资产。此案例凸显了关联交易中撤销权行使的关键性。
案例二:恶意担保撤销案
债务人在破产前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房产担保,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对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方明知债务人濒临破产,最终支持撤销担保合同。
结语
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管理人的专业审查、债权人的积极监督及法院的公正裁决。2025年修订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操作规则,为平衡债务人财产保护与交易安全提供了法律框架。实务中,各方主体需严格把握行使期间、证据标准及例外情形,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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