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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另设新公司,原债务如何追讨?——2025年法律责任与实务指引
时间:2025-08-28 14:11:29 来源: 作者:
破产企业另设新公司,原债务如何追讨?——2025年法律责任与实务指引
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原股东或关联方另设新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2025年《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作出更严格规定。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债权人如何追讨原债务,以及新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新公司是否需承担原公司债务?——法律原则与例外情形
1. 基本原则:新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新设立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原公司债务由原公司财产独立清偿。股东仅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则上无需以新公司财产偿还旧债。
典型案例:
在2025年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原股东另设新公司,法院认定新公司财产独立,驳回债权人要求新公司承担原债务的请求。
2. 例外情形: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
若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法院可根据《公司法》第20条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要求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标准(根据2025年最高法《九民纪要》修订):
财产混同:新公司与原公司资金往来无财务记载,或共用银行账户;
业务混同:新公司继续使用原公司业务渠道、客户资源,且无合理对价;
人员混同:新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原公司高度重叠,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
在2025年江苏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新公司使用原公司厂房、设备,且财务账簿与原公司混同,法院判决新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追讨原债务的实务路径
1.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救济
破产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偿: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发现新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的,可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2. 新公司成立后的法律行动
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债权人需证明新公司与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严重损害其利益。
申请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新公司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防止财产转移。
执行程序:胜诉后,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新公司财产,以清偿原债务。
证据清单:
新公司与原公司的资金往来凭证、合同、发票等;
新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
新公司使用原公司业务渠道、客户资源的证据(如合同、客户证言)。
三、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1. 对债权人的建议
及时关注原公司动态:在破产程序中,密切关注原公司股东、高管动向,发现另设新公司迹象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固定人格混同证据:通过公证、审计等方式,固定新公司与原公司财产、业务、人员混同的证据。
合理选择诉讼策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及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避免诉讼时效届满。
2. 对新公司股东、高管的建议
避免人格混同:确保新公司财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与原公司建立清晰界限。
合规经营:遵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避免通过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债务。
积极配合调查:若被债权人起诉,需积极应诉,提供财务账簿、业务合同等证据证明新公司独立性。
四、2025年新规亮点与启示
电子证据效力提升:微信记录、邮件等可作为证明人格混同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在新公司主张其与原公司人格独立时,需自证财产、业务、人员独立性。
跨境破产协作:明确境外新公司需承担原债务的情形,以及跨境证据的认可规则。
典型案例:
在202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外资企业破产案中,新公司因与原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列入失信名单,五年内不得担任高管职务。
结语
企业破产后另设新公司,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债权人需积极行使权利,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新公司股东、高管则需合规经营,避免因违法操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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