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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解析

时间:2025-09-05 14:17:39 来源: 作者:

   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优先受偿:法律规则与实务要点解析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抵押债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核心类型,其优先性不仅关乎债权人利益保护,更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与效率。本文将从法律规则、实务操作及典型案例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机制。

  一、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款确立了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基本原则。其立法逻辑在于:抵押权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式,使债权人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支配权,债务人破产时,抵押物变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债权,以保障交易安全与融资效率。

  实务要点

  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债权的优先性仅限于抵押物变价款,且以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例如,某企业以厂房抵押借款1000万元,破产时厂房变价1200万元,则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优先受偿,剩余200万元纳入破产财产。

  例外情形:若抵押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若存在法定撤销权(如债务人恶意低价转让抵押物),抵押权可能丧失优先性。

  二、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实务操作

  步骤一:抵押权申报与审查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应通知已知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管理人需审查抵押权的合法性,包括:

  抵押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

  抵押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抵押债权是否在担保范围内。

  案例:某银行持有债务人设备抵押权,但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权未设立,银行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步骤二:抵押物处置与价款分配

  管理人应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抵押债权;

  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

  实务难点:若抵押物与债务人其他财产混合,需先分割或评估抵押物价值。例如,某企业以整栋大楼抵押,但仅部分楼层用于抵押担保,管理人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抵押部分价值,确保分配公平。

  步骤三:多抵押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分配。例如:

  甲银行于2023年1月登记抵押权,乙银行于2023年5月登记,则甲优先于乙;

  若甲、乙同日登记,则按债权比例分配。

  特殊情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若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行使,且以工程变价款为限。

  三、抵押债权优先受偿的典型案例

  案例1:抵押物价值超额时的分配规则

  某制造企业破产时,其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变价1500万元,抵押债权为120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超额部分300万元应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职工工资、税款及普通债权。

  案例2:抵押权设立瑕疵导致的优先权丧失

  某贸易公司以存货抵押借款,但未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破产时,法院认定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此案警示债权人: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优先权无法保障。

  案例3:抵押权与职工债权的冲突解决

  某化工企业破产时,抵押物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但尚欠职工工资50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抵押债权。因此,抵押债权人仍可优先受偿,职工工资需从剩余破产财产中支付。

  四、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债权人角度

  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确担保范围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避免因登记瑕疵丧失优先权;

  关注抵押物市场价值变动,必要时要求债务人追加担保。

  债务人角度

  合理规划融资结构,避免过度抵押导致资产流动性不足;

  破产前6个月内避免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增加债务,否则可能被撤销。

  管理人角度

  严格审查抵押权合法性,防止虚假抵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公开处置抵押物,确保程序透明,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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