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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赖着”不破产?债权人股东如何依法破局?
时间:2025-09-10 16:26:54 来源: 作者:
公司“赖着”不破产?债权人股东如何依法破局?
当企业陷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时,依法启动破产程序本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退出机制。然而,实践中不乏企业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拖延清算等手段逃避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股东及员工权益。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系统解析债权人、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打破僵局,推动企业进入合法破产程序。
一、企业拖延破产的常见手段与法律定性
隐匿财产与虚构债务
企业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核心资产转移至空壳公司,或伪造借款合同虚构债务,制造“资能抵债”假象。例如,某制造企业通过虚构向关联方支付2亿元设备款,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子公司,导致破产清算时可供分配财产不足10%。此类行为涉嫌《刑法》第162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直接责任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拖延清算与怠于履职
企业解散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拒不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清算组需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逾期未成立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7号指导案例明确,控股股东因怠于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需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用政策漏洞拖延程序
部分企业通过申请预重整、和解程序拖延时间,期间继续转移资产。对此,《企业破产法》第70条明确,债务人或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无需经过预重整阶段。2025年修订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法院需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指定管理人,防止程序空转。
二、债权人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的阶梯策略
第一步:证据收集与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收集合同、转账记录、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例如,某贸易公司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了与债务人的23份电子合同及交付凭证,成功在法院立案阶段被认定为“债权真实有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债权人需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最短30日,最长3个月)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将丧失受偿权。
第二步:申请法院强制破产清算
若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申请材料需包括:
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如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可通过律师调查令获取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
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证据(如执行终本裁定、催款函回执)。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试点“破产申请线上直通车”系统,债权人可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材料,法院需在7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第三步:追究责任人民事与刑事责任
若发现企业存在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要求直接责任人(如控股股东、财务总监)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清算组通过审计发现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金1.2亿元,法院最终判决其返还资金并赔偿债权人损失。若行为涉嫌虚假破产罪,债权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启动刑事程序。
三、股东维权路径:从内部治理到司法解散
小股东的“死亡权”行使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条件时,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例如,某科技公司因大股东挪用资金导致连续三年亏损,小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无果后,成功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并启动清算程序。
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的适用
若董事、高管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自我交易、关联担保),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派生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在某医药企业破产案中,股东通过派生诉讼追回被高管侵占的研发资金8000万元,该款项被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若行为直接损害股东利益(如稀释股权、违规分红),股东可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跨境股东的特殊保护
对于涉及境外股东的企业,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选择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或主要营业地法律。例如,某中英合资企业破产时,英国股东通过适用《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22条,成功主张优先购买权,避免了股权被低价拍卖。
四、典型案例启示:从“拖延战术”到“法治破局”
某新能源企业破产案
该企业通过虚构向子公司借款3亿元转移资产,债权人发现后立即申请法院冻结子公司股权,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请求法院撤销该笔借款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借款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且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判决撤销借款合同,追回资金1.8亿元。
某零售企业预重整转清算案
企业申请预重整后,实际控制人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请求法院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管理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了资金流向证据,最终追回资金5000万元,实际控制人因隐匿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结语:法治化破产程序的必然选择
企业拖延破产的本质是对市场规则和法律权威的挑战。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破产程序效率优先”原则,要求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6个月内完成清算(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并建立破产审判“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拖延的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对于债权人、股东而言,依法维权不仅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更是推动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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