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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能否回款,关键看这四步

时间:2025-09-13 10:09:33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能否回款,关键看这四步

  2025年8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显示:全省上半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同比增长47%,其中83%的案件涉及普通债权人回款难题。在“执行转破产”机制常态化背景下,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企业破产了,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本文将从破产程序、清偿顺序、资产处置、风险防范四个维度,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破产程序启动:从申请到受理的法定路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破产需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实质要件。债权人申请破产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主体与材料

  债权人申请:需提交债权证明文件(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如催款通知、执行裁定书);

  债务人申请:除债权债务材料外,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职工安置预案、税务缴纳证明等;

  清算责任人申请:适用于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的情形,需提交解散决议、清算组组成文件。

  实务提示: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建议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例如,某市法院2025年7月审理的案件中,债权人因未及时申请保全,导致债务人名下房产被低价转让,最终回款比例不足10%。

  (二)法院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审查要点包括: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

  实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可通过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执行案件信息等综合判断。

  数据支撑: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统计,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受理率约为68%,未受理案件中,32%因债务人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破产原因不成立被驳回。

  二、破产财产清偿:四层顺序决定回款比例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需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第一顺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费等;

  共益债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案例警示:某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中,破产费用占比高达35%,导致普通债权人回款比例不足20%。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费用支出,防止过度消耗资产。

  (二)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偿金。需注意的是:

  优先性: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限额保护:部分地区对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防止利用破产逃避债务。

  政策依据:2025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明确:“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第三顺序:税款与社会保险费用

  包括欠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及社保费用。实务中,税务机关通常作为优先债权人参与分配。

  (四)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包括无担保的货款、借款、服务费等。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计算示例:某企业破产财产1000万元,需清偿:

  破产费用200万元;

  职工债权300万元;

  税款100万元;

  普通债权2000万元。

  则普通债权分配比例=(1000-200-300-100)/2000=20%。

  三、资产处置:变现效率影响回款金额

  破产财产处置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常见方式包括:

  (一)拍卖与变卖

  网络拍卖: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公开竞价,提高资产溢价率;

  协议变卖:适用于易腐烂、贬值快的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数据对比:某市法院2025年统计显示,网络拍卖资产平均溢价率比传统拍卖高18%,成交周期缩短40%。

  (二)整体转让与拆零处置

  整体转让:适用于产业链完整的企业,如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整体转让使债权人回款比例从15%提升至35%;

  拆零处置:适用于设备、存货等可分割资产,但需评估拆零成本与收益。

  (三)特殊资产处置

  知识产权:通过专利拍卖、商标许可等方式变现;

  股权资产:需评估目标公司经营状况,防止“负价值”股权拖累分配。

  四、债权人权利保护:四大策略提升回款概率

  (一)及时申报债权

  申报时限: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具体期限由法院裁定);

  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证明、债务人确认文件、利息计算说明等;

  逾期后果:未申报债权不得参与分配,但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追加分配。

  (二)参与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行使监督权、表决权的核心平台,债权人可:

  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防止过度收费侵蚀资产;

  表决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影响企业存续与债务清偿方式;

  选举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全体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

  (三)申请撤销偏颇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以下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成功撤销大股东在破产前3个月低价转让商铺的行为,追回资产1.2亿元,使普通债权人回款比例提升25%。

  (四)追究股东责任

  在以下情形中,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未足额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债务;

  人格混同:如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无法区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企业财产贬值,需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8号指导案例明确:“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破产不是终点,而是权利重构的起点

  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回款比例取决于程序合规性、资产处置效率与权利行使主动性。对于债权人而言,既要理解“破产财产有限性”的客观现实,也要掌握“法律工具箱”的主动权。通过及时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偏颇清偿、追究股东责任等组合策略,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在“执行转破产”常态化背景下,债权人更需以专业态度应对破产程序,将风险转化为重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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