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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起死回生”?

时间:2025-09-20 10:36:19 来源: 作者: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起死回生”?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制度是否仍适用?实践中,大量债权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在破产程序中,他们仍可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分配。这种“矛盾”背后,是法律对公平受偿与诉讼时效的平衡。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案例、实务操作三个角度,解析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命运。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三年期限与“中断”“中止”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以下情形可延长时效: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律师函、起诉);

  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如签署还款计划);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自然灾害、战争)。

  案例:2024年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债务人承诺分期还款而中断时效,最终在破产程序中确认债权。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则”

  1. 申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参与分配,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信息不对称。

  实务要点

  申报时需提交合同、发票、对账单等证据;

  连带债权人需说明各自份额。

  2. 管理人审查与债务人抗辩

  管理人需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破产法解释(三)》第6条)。若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法院支持,债权将被排除在破产财产分配外。

  数据支撑:据2024年最高法破产审判报告,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约12%的申报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受偿路径:从“申报”到“确认”的实务操作

  1. 债务人无异议:债权“自动确认”

  若债务人对超时效债权未提出抗辩,管理人通常会将该债权列入分配表。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务人未对一笔逾期5年的货款提出异议,债权人最终获得15%的受偿率。

  2. 债务人抗辩:债权“存疑待定”

  若债务人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时效中断或中止。例如:

  时效中断:债权人曾于2022年起诉债务人,虽撤诉但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债务人承诺2023年还款,但未履行。

  案例:2025年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因债务人签署《还款承诺书》而中断时效,最终债权获确认。

  3. 补充申报:受偿顺位的“劣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需承担额外费用,且受偿顺位落后于已申报债权。

  风险提示

  补充申报可能导致受偿比例降低;

  若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补充申报债权将无法获偿。

  四、实务建议:债权人如何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定期跟进债务状态

  建立债权台账,记录催收时间、方式;

  对临近时效的债权,及时发函或起诉。

  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关注法院公告,及时申报债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审查过程。

  灵活运用法律工具

  若债务人承认债务,要求其签署书面还款计划;

  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债务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结论:诉讼时效与破产程序的“动态平衡”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并非“绝对无效”,其受偿可能性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抗辩、债权人能否举证时效中断等因素。法律通过降低申报门槛、赋予管理人审查权等方式,在保障公平受偿的同时,也维护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严肃性。未来,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推进,破产债权确认规则将更加细化,债权人需更加注重时效管理与证据留存,方能在破产程序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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