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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全解析:从申报到诉讼的完整路径

时间:2025-09-25 17:08:00 来源: 作者: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全解析:从申报到诉讼的完整路径

  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因其特殊性始终是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债权无需主动申报,但确认程序仍需严格遵循法定规则。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处理流程与核心要点。

  一、职工债权的法定范围与确认逻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包含三类核心内容:

  工资及福利类债权:包括欠付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社保类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补偿金类债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特殊情形认定

  第三方垫付工资:若第三方基于劳动关系代付工资,可参照职工债权清偿顺序处理。例如,某建筑公司破产时,劳务分包商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法院最终认定其性质等同于职工债权。

  住房公积金争议: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性质清偿,但需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

  绩效奖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471号案中明确,绩效奖金需以企业明确承诺为前提,未书面确认的奖金主张不予支持。

  二、职工债权确认的法定程序

  第一步:管理人调查与清单公示

  管理人应在接管企业后30日内完成职工债权调查,并编制债权清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内容需包含债权金额、计算依据及异议申诉方式。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因未公示社保欠缴明细,被法院责令重新公示并延长异议期。

  第二步:异议处理与诉讼救济

  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需在15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拒绝更正。若异议被驳回,职工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在(2020)最高法民申6241号案中,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住房公积金应纳入职工债权,但法院认为双方已签署《解除协议》并约定“不得再主张劳动关系诉求”,最终驳回请求。此案凸显书面协议对债权认定的关键影响。

  第三步:法院审理与证据规则

  诉讼阶段,职工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及债权金额。管理人则需提供工资表、社保缴费记录等反证。若涉及第三方垫付,需提交垫付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链。例如,某物流公司破产案中,职工主张被拖欠的加班费,因无法提供考勤记录,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三、职工债权清偿的优先性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债权在清偿顺序中具有法定优先性:

  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

  第二清偿顺序:仅劣后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比例分配规则:若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例外情形

  担保债权优先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受职工债权优先性限制。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银行抵押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受偿,导致职工债权清偿率不足30%。

  高管工资限制:董事、监事等高管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超出部分纳入普通债权。某金融公司破产案中,总经理年薪500万元,法院仅按职工平均工资15万元/年确认其职工债权。

  四、实务操作建议

  职工层面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据;

  关注管理人公示程序,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避免签署“放弃债权”类协议,防止权利丧失。

  管理人层面

  建立职工债权专项核查小组,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对历史欠薪问题,可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核查;

  公示清单时同步提供计算依据,减少争议发生。

  法院层面

  对群体性职工债权案件,可适用示范诉讼机制;

  强化与管理人沟通,要求其提供详细核查报告;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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