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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抵债企业如何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法律程序与实务要点解析

时间:2025-09-26 16:37:31 来源: 作者:

   资不抵债企业如何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法律程序与实务要点解析

  一、资不抵债企业的法律界定与清算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即构成法定破产原因。这一界定包含三重核心要件:

  债务到期性: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且债务履行期届满;

  客观偿债不能:企业现有资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覆盖债务总额;

  持续经营障碍:现金流断裂、资产变现困难等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资产负债表标准”(资产<负债)与“现金流标准”(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双重维度综合判断。例如,某制造业企业账面资产1.2亿元但负债1.8亿元,且主要设备因技术落后难以变现,即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二、清算注销的法定程序与操作要点

  (一)破产申请的启动主体

  债务人自救: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可通过决议主动申请破产;

  债权人救济:单个债权人债权额占企业无担保债权总额10%以上时,可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

  特殊情形触发:企业解散后未清算或清算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应立即申请破产。

  (二)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人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法院指定情形: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与。

  核心职权

  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

  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

  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三)财产分配的法定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优先级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案件诉讼费;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债务人财产保管、变价、分配费用;

  为继续营业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保等共益支出。

  职工权益保障

  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

  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法定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税款与社会保险费

  欠缴的除职工权益外的社保费用;

  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案例解析:某贸易公司破产时,财产总额800万元,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职工工资及社保120万元、税款80万元后,剩余550万元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若普通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则各债权人清偿率为50%。

  三、清算终结与注销登记的合规要求

  (一)终结条件

  破产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

  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通过终结决议。

  (二)注销登记流程

  清算报告提交: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税务注销:结清税款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工商注销:持法院终结裁定、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告义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终止。

  风险提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债权人可追究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责任。例如,某企业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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