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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全解析: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0-10 10:08:08 来源: 作者: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全解析: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承包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工程后,却面临发包人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困境。此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范围及实务操作要点。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时的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质量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权主张该权利。例如,某商业综合体工程因施工缺陷导致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需拆除重建,此时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抗发包人的质量抗辩。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

  发包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催告程序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支付期限。例如,某住宅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30日内支付尾款,承包人于竣工后第15日发函催告,发包人未在催告期内支付,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张权利。

  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因涉及公共利益,不得作为优先受偿的对象。例如,某政府投资的公立医院扩建工程,即使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也不得主张对该医院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行使期限限制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例如,某工程于2025年1月1日竣工,合同约定竣工后60日内支付尾款,则承包人需在2025年3月1日前行使权利,逾期将丧失优先权。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与限制

  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例如,某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其中人工费1000万元、材料费3000万元、管理费500万元、利润500万元,承包人仅能就4000万元(人工费+材料费)主张优先受偿权。

  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协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例如,某商业地产项目同时存在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和银行的抵押权,若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可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受偿。但需注意,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证据固定与催告程序

  承包人应妥善保存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催告函等证据,确保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催告函需明确支付期限及法律后果,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协商与诉讼策略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前,承包人可尝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方案,降低诉讼成本。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警惕权利滥用风险

  承包人不得通过虚构工程量、伪造结算单等方式恶意主张优先受偿权,否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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