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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抵销权?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深度指南

时间:2025-10-23 17:29:40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行使抵销权?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深度指南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抵销权作为债权人的重要救济手段,其行使直接关系到债权实现效率。据统计,2024年涉及抵销权的破产案件占比达58%,其中因抵销权行使不规范引发的争议占比超30%。本文将从法律规则、行使条件、程序规则三个维度,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解析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实现机制。

  一、抵销权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范围

  (一)抵销权的定义与类型

  法定抵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

  破产抵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二)破产抵销权的特殊规则

  突破民法限制

  标的物种类不同亦可抵销(如金钱债务与实物债务);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可抵销。

  优先受偿效力:抵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在抵销范围内获得全额清偿,优于普通债权。

  二、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积极条件

  双向债务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有效债务。

  破产前成立:抵销的债权债务均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

  无禁止情形:不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禁止抵销情形。

  (二)禁止抵销的情形

  恶意负债: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原因负担的除外)。

  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特定财产优先权限制: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但用以抵销的债权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三、抵销权的行使程序

  (一)提出抵销主张

  主体要求: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形式要求:应书面提出,说明债权债务情况、抵销金额、法律依据等。

  证据要求:提供合同、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明双向债务存在的材料。

  (二)管理人审查

  审查内容:核实债权债务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抵销条件。

  审查期限:管理人应在收到抵销主张后15日内完成审查。

  异议处理:管理人无异议的,抵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有异议的,应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司法审查

  起诉主体:管理人认为抵销无效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责任:管理人需证明存在禁止抵销情形。

  判决效力: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诉讼请求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四、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时间节点把控

  破产前债务:确保抵销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避免因时间认定错误导致抵销无效。

  行使期限:建议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行使抵销权,各地法院可能规定不同期限。

  (二)证据固定

  双向债务证明:保留合同、对账单、催款记录等,证明双向债务存在。

  不知情证明:如涉及“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情形,需提供不知情的证据(如未收到破产通知、未参与债权人会议等)。

  (三)争议解决

  协商调解:与管理人协商,争取达成抵销协议。

  诉讼救济:对管理人异议不服的,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参考:某贸易公司申请抵销案中,法院因债权人无法证明不知情而驳回抵销主张,提醒债权人注意证据留存。

  结语:抵销权行使的合规边界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既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工具,也是需要严格规范的法律行为。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需兼顾效率与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或实体要件缺失导致权利落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法院需强化司法监督,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与秩序。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抵销权的规范行使,方能彰显破产制度的救济功能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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