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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法律密码”:企业重生需跨越哪些门槛?

时间:2025-10-29 14:06:09 来源: 作者:

   破产和解的“法律密码”:企业重生需跨越哪些门槛?

  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企业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是常见现象。当债务如潮水般涌来,破产清算似乎成为唯一结局时,破产和解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条“重生之路”。然而,这条路并非坦途,需跨越多重法律门槛。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度解析破产和解的法定条件与实务要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债务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破产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这里的“破产原因”通常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务中,债权人虽不能直接申请和解,但可通过协商促使债务人提出申请。

  案例启示:2024年某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欠付供应商货款超5000万元。债权人集体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但债务人认为通过裁员、变卖资产可恢复偿债能力,遂主动向法院申请和解。法院审查后认定其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启动和解程序。

  二、申请时机:破产程序中的“黄金窗口期”

  债务人申请和解的时机有两种:

  直接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和解请求;

  破产程序启动后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仍可申请和解。

  法律风险点:若法院已宣告破产,和解程序将无法启动。2025年某餐饮企业因未及时申请和解,在法院宣告破产后丧失谈判主动权,最终被迫清算。

  三、核心文件:和解协议草案的“法律要素”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草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核心数据;

  债务清偿方案:明确清偿比例、期限及资金来源;

  担保措施:如提供抵押物、第三方担保等;

  经营恢复计划:展示企业重生后的盈利能力。

  实务建议:草案需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企业存续需求。例如,某零售企业通过将30%债务转为股权、延长还款期至5年,并引入战略投资者提供担保,最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四、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的“双重门槛”

  和解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满足以下条件:

  表决权过半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债权额占比三分之二:同意者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争议点:若担保权人(如银行)在和解中行使权利,是否影响表决比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担保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权利,但其债权不计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因此不影响表决门槛计算。

  五、法院审查: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公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后,需提交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审查重点包括:

  程序合法性:如会议通知、表决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内容公平性: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可执行性:如清偿方案是否具有现实操作性。

  典型案例:2025年某房地产企业提交的和解协议约定“以房抵债”,但法院审查发现抵债房产存在权属纠纷,最终裁定不予认可,企业被迫进入清算程序。

  六、和解效力: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向约束”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债务人义务:按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予个别债权人额外利益;

  债权人权利限制: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保证人责任:和解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风险提示:若债务人欺诈或违反协议,法院可裁定终止和解并宣告破产。例如,某企业隐瞒海外资产,在和解执行期间转移财产,被法院认定为欺诈,最终破产清算。

  七、和解终止:破产程序的“最后防线”

  出现以下情形时,和解程序将终止:

  协议未获通过:债权人会议拒绝和解协议;

  法院不予认可:协议违反法律或显失公平;

  债务人违约:如不履行清偿义务或财务状况恶化。

  数据支撑: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和解案件中,约35%因协议未获通过或法院不予认可而终止,20%因债务人违约转入清算。

  结语:破产和解——法律框架下的“重生艺术”

  破产和解制度为企业提供了化解债务危机的法律路径,但其成功依赖于债务人诚信、债权人妥协与法院严格审查的三方平衡。企业需在申请前全面评估偿债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债权人则需在利益让渡与企业存续间寻找最大公约数。唯有如此,破产和解才能真正成为企业“起死回生”的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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