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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收回货款处理指南:法律程序与实操要点

时间:2025-11-06 16:13:53 来源: 作者:

   公司清算未收回货款处理指南:法律程序与实操要点

  一、法律框架:清算程序中的债权追索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于未收回货款,清算组需履行以下核心义务:

  通知与公告义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若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审查与追索:清算组需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及金额。对于未申报但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清算组应主动追索;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可依法提起诉讼。

  案例参考:2025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贸易公司清算案”中,清算组因未公告导致供应商未申报债权,最终被判赔偿供应商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120万元。

  二、实操路径:四种情形下的处理策略

  清算阶段追索

  协商解决:清算组可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例如延长付款期限、分期偿还或接受实物抵债。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

  法律诉讼:若协商无果,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需注意,若清算报告已确认债权并承诺追索,诉讼时效可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股东承接债权

  条件:公司注销后,若清算报告遗漏债权,股东可证明该债权未获处理,并以自己名义追索。需提供原始合同、发货凭证、对账单等证据。

  限制:若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若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归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

  管理人接管: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需接管未收回货款,并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索。追回款项纳入破产财产,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共益债务处理:若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符合共益债务条件,可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特殊情形处理

  股东滥用权利:若股东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程序:若公司通过虚假承诺完成简易注销,债权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资格后追索债权。

  三、风险防范:清算组的合规要点

  证据保全:清算组应妥善保管合同、发票、对账单等原始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

  诉讼时效管理:定期核查债权诉讼时效,对临近时效的债权及时采取催告、起诉等措施。

  清算报告真实性:清算报告需如实披露债权债务情况,若隐瞒或虚假陈述,清算组成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清算组可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债权审查与追索,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提高追索效率。同时,建立债权追索台账,记录每次沟通、诉讼进展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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