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企业破产未到期合同处理: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时间:2025-11-10 10:42:15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未到期合同处理:法律框架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但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到期的合同如何处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文从法律框架、实务操作、典型案例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未到期合同的处理规则,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合同相对方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法律框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处置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或“继续履行权”。这一规定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合同处理的“管理人中心主义”模式,具体规则如下:

  解除权行使条件

  时间限制:管理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合同相对方是否继续履行;若相对方催告,管理人需在30日内答复。逾期未通知或答复的,合同视为解除。

  利益衡量:管理人解除合同需以“维护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原则。例如,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解除与供应商的高价原材料采购合同,转而采购市场低价替代品,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合法。

  继续履行权行使条件

  担保提供: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拒绝提供,相对方可主张合同解除。

  共益债务认定: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继续履行与施工方的合同,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

  特殊合同处理规则

  租赁合同:若破产企业为承租人,管理人可解除合同,但需赔偿出租人实际损失(如空置期租金损失);若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管理人可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但需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买卖合同:若货物已交付但价款未支付,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若货物在运途中,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要求交付,或允许出卖人取回。

  二、实务操作:合同相对方的权利保护路径

  合同相对方在破产程序中面临信息不对称、权利受限等风险,需通过以下路径维护权益:

  债权申报与确认

  破产债权申报:若合同被解除,相对方因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一般不纳入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若合同继续履行,相对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如加工费、运输费)属于共益债务,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证据固定与抗辩权行使

  损失证明:相对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如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异议权行使:若管理人未依法通知或答复,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赔偿损失。例如,某贸易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供应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商通过诉讼确认合同解除,并获赔预期利润损失。

  协商与调解机制

  预重整程序: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相对方可与管理人协商通过预重整程序调整合同条款,避免破产程序对合同履行的冲击。

  债权转让协议:相对方可与管理人协商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债权变现。

  三、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规则适用

  案例一:继续履行合同的共益债务认定

  某新能源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电池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但未提供担保。供应商拒绝交付货物,管理人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管理人未提供担保构成违约,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但已交付部分货物的价款仍需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

  案例二:租赁合同解除的损失赔偿范围

  某餐饮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解除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商场主张赔偿装修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法院认定,装修损失属于实际损失,应予赔偿;但预期利润损失因缺乏确定性,不予支持。

  案例三: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行使条件

  某进出口公司破产案中,在途货物已交付给买方,但价款未支付。管理人主张取回货物,买方抗辩已支付部分价款。法院认定,买方未支付全部价款,管理人有权取回货物,但需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部分价款。

  四、启示与思考:破产程序中的合同治理优化

  管理人专业能力提升:管理人需具备合同审查、利益衡量、谈判协商等综合能力,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破产财产贬值。

  合同条款设计优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破产条款”,明确破产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条件、赔偿标准等,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数字化工具应用: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合同履行证据,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行性,提升破产程序效率。

  企业破产未到期合同的处理,既是法律技术的体现,也是商业智慧的较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背景下,管理人、合同相对方及法律从业者需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结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则,在维护破产程序公平性的同时,实现商业利益的平衡与最大化。

上一篇:破产管理人执行异议权: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