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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的合同效力: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1-13 16:12:47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后的合同效力: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

  公司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破产程序中的合同签订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管理人是否有权代表企业签订新合同?合同效力如何判定?本文结合《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主体资格、管理人权限、合同效力判定三个维度,系统解析公司破产后再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主体资格:法人资格存续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需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公司破产但未注销登记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民事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此时,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管理人成为唯一合法代表。

  实务要点

  未注销登记的破产企业: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完成注销,其法人资格仍存在,但经营活动受《企业破产法》限制。管理人可在职责范围内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例如为破产财产处置签订拍卖合同、为继续营业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已注销登记的破产企业:若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任何以原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此时,合同相对方可通过起诉管理人或股东追究责任,但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案例支撑:2025年某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破产企业A公司在注销登记前,管理人代表其与供应商B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因管理人签订合同系为破产财产增值,符合《企业破产法》授权范围。而另一案例中,已注销的C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二、管理人权限:合同签订的合法边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但对于破产程序启动后签订的新合同,管理人权限需结合合同目的、债权人利益综合判断。

  合法情形

  必要营业合同:管理人为维持破产财产价值或完成破产清算,可签订与破产财产处置、继续营业相关的合同。例如,签订仓储合同保管破产财产、签订拍卖合同处置资产等。

  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合同:若合同涉及重大经营决策,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例如,管理人拟通过融资完成破产重整,需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

  违法情形

  超越管理人职责的合同:管理人擅自签订与破产清算无关的合同,如为个人利益签订担保合同,可能因超越权限而被认定无效。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同:若合同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可能因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规定而被撤销。

  风险提示:管理人签订合同前,需审查合同是否符合破产程序目的、是否经必要授权、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某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擅自以破产财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法院最终撤销该担保行为,并追究管理人赔偿责任。

  三、合同效力判定:从无效到有效的法律路径

  合同效力需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有效合同

  主体适格:合同由管理人代表未注销的破产企业签订,且在管理人职责范围内。

  内容合法:合同目的为破产财产增值或清算必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程序合规:重大合同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符合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

  无效合同

  主体不适格:合同由已注销的破产企业签订,或由无权代表的个人签订。

  内容违法:合同涉及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违反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

  程序违法:管理人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擅自签订重大合同。

  可撤销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实施的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可被法院撤销。若合同属于此类情形,即使已签订,债权人也可申请撤销。

  结语

  公司破产后再签订合同的效力,核心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主体资格、管理人权限及合同目的。实务中,合同相对方需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注销、管理人是否获授权、合同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管理人而言,签订合同需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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