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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的法律流程与实操要点

时间:2025-11-17 17:28:14 来源: 作者:

   深度解析: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的法律流程与实操要点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外部冲击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时,破产清算成为法律赋予的最终退出机制。202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等制度,并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结合最新修订草案,系统梳理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的完整流程与核心要点。

  一、破产清算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与主体资格

  (一)申请主体资格界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破产清算申请主体分为两类:

  债务人主动申请: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提交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亏损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提供债权发生事实、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证据。若债务人对债权存在争议,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确认债权后再行申请。

  案例启示:某制造企业因订单锐减导致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未结清的货款合同、催款函及债务人银行账户冻结记录,成功启动破产程序。而债务人自行申请时,需额外提交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及社保缴纳证明,以证明其已履行基本社会责任。

  (二)管辖法院与受理标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法院受理审查需满足双重标准:

  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主体是否适格;

  实质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修订草案亮点: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对资产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简化流程,如缩短债权申报期限至15日、允许管理人采用简易评估方式处置资产。

  二、破产清算执行的核心流程与法律程序

  (一)管理人指定与财产接管

  法院裁定受理后,需在5日内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包括: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如继续营业或停止经营。

  实操难点:若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或隐匿账簿,管理人可申请法院采取搜查、罚款等强制措施。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调取债务人关联公司资金流水,成功追回被转移的预售房款1.2亿元。

  (二)债权申报与核查

  申报期限: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申报期限(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申报规则

  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日起停止计息;

  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争议处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某贸易公司破产案中,债权人主张的2000万元债权因缺乏转账凭证被管理人否认,后经法院委托审计机构核查资金流向,最终确认债权成立。

  (三)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分配

  会议职权:核查债权、选举/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决定财产管理方案等。

  分配顺序

  第一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管理人报酬、继续营业的职工工资);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补助、社保费用及补偿金);

  第三顺序:税款;

  第四顺序:普通债权。

  修订草案突破:新增“别除权”行使规则,明确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需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担保合同及登记证明。

  三、破产清算中的资产保全与特殊处置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保全措施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规定旨在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保全措施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例外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保全:债权人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保全,但需提供担保;

  管理人申请的保护措施:为防止财产减损,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如封存危险品、委托第三方保管重要文件)。

  (二)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处置

  变现方式

  拍卖:适用于房产、设备等标准化资产,需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

  变卖:针对易腐坏存货或时效性商品,可由管理人直接寻找买家;

  协议转让:适用于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评估与定价:管理人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财产价值,评估报告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某科技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通过邀请三家机构竞标评估专利价值,最终以高于市场价20%的价格成交。

  (三)特殊资产处置规则

  共有财产处置:若破产财产与其他主体共有,管理人需通过协商或诉讼分割财产后处置;

  跨境资产处置:涉及境外资产的,需依据《跨国破产司法合作》规定,通过司法协助程序追回资产;

  瑕疵财产处置:对产权不明或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管理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权属后再行处置。

  四、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与法律后果

  (一)程序终结条件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需在10日内向法院提交分配报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持裁定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修订草案新增:若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管理人需公告并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追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的责任。

  (二)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依法免除,但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追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税收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无法清偿的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向债务人追缴。

  五、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债权人角度

  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交完整证据链,避免因逾期申报丧失受偿权;

  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履职,防止财产不当处置。

  债务人角度

  主动配合管理人接管财产,避免因隐匿财产被追究法律责任;

  利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简化流程,降低破产成本。

  管理人角度

  严格履行调查职责,防止债务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平衡各方利益,在财产处置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结语

  破产清算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最后法律屏障,其程序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通过完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强化债权人保护机制等制度设计,为破产实践提供了更清晰的规则指引。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管理人,均需深入理解法律修订要点,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推动破产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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