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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承财产分割: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时间:2025-11-21 14:57:00 来源: 作者:

   离婚时继承财产分割: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全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继承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又该如何处理?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解析继承财产分割的核心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定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明确排除配偶权利的除外。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明确适用标准:

  案例1:离婚冷静期继承房产案

  张先生与王女士处于离婚冷静期时,张先生母亲去世,遗留价值300万元房产一套。因未立遗嘱,张先生与其姐姐协商后继承房产,并向姐姐支付150万元折价款。王女士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发生时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且无遗嘱排除配偶权利,故判决张先生继承的50%份额归王女士所有。

  该案揭示关键规则:继承时间点决定财产性质。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而非遗产过户时。若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即使遗产未实际分割,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放弃继承的合法性争议

  许某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分割许某应继承的父母房产份额(价值500万元)。许某当庭放弃继承权,并提交书面声明。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权是专属权利,许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继承,且遗产未实际分割前仅为期待权,故驳回李某请求。但法院同时明确:若离婚后许某实际取得遗产,李某可另行起诉分割。

  该案体现法律对放弃继承的双重限制:

  不得损害法定义务:若放弃继承导致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夫妻共同债务,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禁止恶意规避分割:通过“放弃继承→其他继承人获产→私下返产”方式转移财产的,配偶可主张分割并请求多分。

  二、遗嘱继承的特殊规则

  若遗嘱明确排除配偶权利,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遗嘱意思表示是否明确是争议焦点:

  案例3:遗嘱排除配偶权案

  2022年惠州某案中,老人立遗嘱写明“房产仅归儿子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儿子离婚时,法院支持排除儿媳继承权,认定该房产为儿子个人财产。

  该案提示:遗嘱需具备明确指向性。仅写“由儿子继承”而未排除配偶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立遗嘱时使用“与配偶无关”“个人所有”等表述,并办理公证增强效力。

  三、离婚时继承财产分割的实务操作

  (一)遗产未实际分割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离婚诉讼中遗产未分割的,法院一般告知当事人待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实务中需注意:

  财产保全:若知晓配偶可能继承大额遗产,可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对遗产进行保全,防止转移;

  证据收集:重点收集继承协议、放弃继承声明、遗产实际分割情况等证据。例如,离婚后6个月内发现对方通过“赠与”方式转移遗产的,可诉请重新分割;

  另行起诉规则:此类请求权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上海某案中,妻子在离婚5年后发现前夫实际继承遗产,法院仍判决其分得40%份额。

  (二)继承财产分割方式

  协议分割:双方可协商确定分割比例,或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继承财产归属。例如,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一方继承财产归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协议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典型情形包括: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四、风险防范与建议

  父母立遗嘱: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归属,避免子女婚姻变动引发纠纷。例如,指定房产由子女个人继承,与配偶无关;

  签订婚内协议:夫妻可书面约定继承财产归属,降低法律风险;

  专业咨询:继承问题涉及婚姻、继承、物权等多重法律关系,建议咨询律师制定策略。例如,离婚期间暂缓办理继承手续,待离婚完成后再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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