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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的法律救济:能否起诉与债权追偿路径解析

时间:2025-11-28 09:38:30 来源: 作者:

   企业破产后的法律救济:能否起诉与债权追偿路径解析

  企业破产并非债务关系的终点,而是法律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中的企业仍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债权人亦可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本文将从破产企业诉讼主体资格、债权申报流程、清偿顺序及追偿策略等角度,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解析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救济路径。

  一、破产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被告或原告?

  (一)破产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资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意味着:

  未决诉讼的延续性:若企业在破产前已涉及诉讼(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破产程序启动后,诉讼不会因企业破产而终止,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继续参与诉讼。

  新诉讼的受理条件:债权人若发现企业在破产前存在未申报的债务(如隐匿财产、虚假交易),仍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或撤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企业破产法》第31-34条规定的撤销权)。

  (二)破产企业作为原告的诉讼资格

  破产管理人可代表企业行使诉讼权利,主要场景包括:

  追讨应收款项: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追讨企业破产前未收回的货款、借款等债权。

  主张财产权属:若企业财产被第三方非法占有(如租赁物未返还、抵押物被侵占),管理人可起诉要求返还或赔偿。

  行使撤销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企业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案例参考

  2025年某市法院审理的“A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企业在破产前6个月内以低价向关联方转让核心资产,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交易,追回资产价值超2000万元,有效提升了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二、对方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追回欠款?

  (一)债权申报:参与破产程序的前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等证据。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不予受理。

  关键步骤

  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通常为30日至3个月。

  债权分类

  有财产担保债权:如抵押、质押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但需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费用、社保等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公示。

  普通债权:按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补偿金)。

  第二顺序:社保费用及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担保的货款、借款等)。

  注意: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三)追偿策略与风险提示

  协商与债务重组:若企业尚未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与管理层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息或以物抵债。

  参与重整计划:若企业选择重整(而非清算),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争取更高清偿率。

  警惕“虚假破产”:若发现企业通过破产逃避债务(如隐匿财产、虚构债务),债权人可依据《刑法》第162条之二“妨害清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数据支撑

  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院去年审结破产案件中,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成功率达38%,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较清算程序提升2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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