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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阶段企业申请破产的实务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25-12-02 11:06:35 来源: 作者:

   强制执行阶段企业申请破产的实务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

  在强制执行阶段,当被执行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通过集体清偿机制替代个别执行,但实务中常面临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管辖权冲突、财产查控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梳理强制执行阶段申请破产的操作路径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与主体资格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申请破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产负债表标准);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金流标准)。

  实务要点:在强制执行阶段,若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企业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经债权人同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二)申请主体的范围

  债务人申请:被执行企业可主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等材料,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

  债权人申请:单个或多个债权人可联合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凭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证据等材料,申请债务人破产。

  典型案例:陕西某环保工程公司破产案中,执行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移送破产审查,最终通过破产和解实现债权清偿率89.16%。

  二、强制执行阶段申请破产的操作流程

  (一)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启动

  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需对被执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查财产查控结果、债权债务关系等。

  材料移送与受理:若符合破产条件,执行法院应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受移送法院需在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交与审查

  申请材料清单

  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

  财产状况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分析等);

  债权清册与债务清册;

  职工安置预案(涉及职工债权时);

  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可选)。

  法院审查标准:法院重点审查破产原因是否成立、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破产等情形。

  (三)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法律后果

  执行程序中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

  管理人接管财产: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由管理人接管,执行法院需配合移交查控财产。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需在管理人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得受偿。

  三、破产程序中的关键风险防范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

  风险表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个别清偿、无偿转让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恶意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防范措施

  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行为;

  管理人应全面核查债务人财产流向,必要时委托司法审计。

  (二)破产财产不足的风险

  风险表现: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受偿。

  防范措施

  债权人可推动债务人申请重整或和解,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债转股等方式盘活资产;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应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包括追索应收账款、对外投资收益等。

  (三)破产程序拖延的风险

  风险表现:因债权人会议表决僵局、管理人履职不力等原因导致破产程序长期未终结,增加债权人时间成本。

  防范措施

  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申请法院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

  推动债权人会议通过简化程序决议,缩短财产分配周期。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后续处理

  (一)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费用、补偿金等);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实务要点:若抵押债权未完全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救济途径

  追加分配: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分配财产,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申请追加分配;

  追究股东责任:若债务人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结语: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同治理

  强制执行阶段申请破产,是化解“执行难”与“破产难”双重困境的重要路径。实务中,需通过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协同配合、管理人专业履职、债权人积极参与,构建“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的良性机制。同时,债权人应充分评估破产程序的风险与收益,合理选择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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