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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追加当事人全解析:程序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南

时间:2025-12-03 10:57:46 来源: 作者:

   劳动仲裁追加当事人全解析:程序规则与实务操作指南

  2025年6月,某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B公司工作,工资由C公司发放。离职后,员工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过程中,员工发现A、B、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遂申请追加B、C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仲裁委审查后认为:B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C公司为工资支付主体,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最终裁定追加B、C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判决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例揭示了劳动仲裁中追加当事人的核心问题:何种情形下可追加当事人?追加程序如何操作?追加后对案件审理有何影响?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仲裁规则及实务案例,从追加情形、申请方式、程序保障三个维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系统性操作指南。

  一、追加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与原则:仲裁意思自治的“边界”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未明确规定追加当事人制度,但基于仲裁实践需要,大部分仲裁机构(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仲裁规则均设置了追加当事人条款,核心原则为“仲裁意思自治”,即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主选择权。

  关键点

  仲裁机构不主动追加:与诉讼程序不同,仲裁庭不会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需由当事人或案外人主动申请;

  追加需满足“必要性”:被追加的当事人需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或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权利保障:被追加当事人享有答辩、举证、反请求等权利,仲裁庭需保障其程序参与权。

  二、追加当事人的情形:从“同一仲裁协议”到“实体关联”

  根据仲裁规则,追加当事人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基于同一仲裁协议的追加

  若被追加的当事人系案涉同一仲裁协议的签署人,或根据表面证据、形式审查可判定其受同一仲裁协议约束(如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可申请追加。

  案例:2025年某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子公司工作。离职后,员工以母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过程中,员工申请追加子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并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子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仲裁委审查后裁定追加子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判决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于实体关联的追加

  若被追加的当事人与案件当事人无同一仲裁协议,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如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中的工资支付主体),需经被追加当事人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方可追加。

  案例:2025年某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离职后,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仲裁过程中,员工申请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并提供派遣协议、工作证明等证据。用工单位同意追加,仲裁委审查后裁定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判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追加当事人的程序:从申请到决定的“全流程”

  (一)申请主体与方式

  申请主体: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案外人;

  申请方式:需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现有仲裁案件的案号;

  被追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通讯方式;

  所依据的仲裁协议、事实和理由;

  仲裁请求及证据材料。

  实务技巧:若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的,需一并提出针对被追加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如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申请时间与决定主体

  申请时间:仲裁庭组成前或组成后均可申请,但需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通常为受理仲裁申请后10日内);

  决定主体

  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决定;

  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若仲裁员涉及回避的,由仲裁委决定)。

  案例:2025年某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申请人,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仲裁庭组成后,要求被追加案外人签署“同意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并自愿受其约束”的书面文书。案外人签署后,仲裁庭裁定追加其为共同被申请人。

  (三)被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管辖权异议权:被追加当事人可就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答辩与举证权:被追加当事人有权提交答辩状、反请求及证据材料,期限自追加当事人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

  仲裁员回避权:若认为仲裁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申请回避。

  四、追加当事人后的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影响”

  (一)程序影响:审理期限与仲裁庭组成

  审理期限:追加当事人可能导致审理期限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组成:若仲裁庭已组成,需由被追加案外人签署“同意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合法有效并自愿受其约束”的书面文书;若案外人未签署,案件需重新组成仲裁庭。

  (二)实体影响:责任承担与裁决结果

  连带责任:若被追加当事人与原当事人存在共同用工、关联关系等情形,可能被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裁决:若被追加当事人与原当事人责任独立,仲裁庭可能分别裁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追加当事人:仲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术”

  追加当事人制度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工具,其核心目标在于全面查明事实、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仲裁效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注意:

  及时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申请,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

  证据充分: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被追加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关联性;

  程序参与:被追加当事人需积极行使答辩、举证等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2025年劳动争议复杂化、多元化的背景下,掌握追加当事人规则,既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策略,也是用人单位规避风险的必要手段。唯有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博弈,方能实现仲裁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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