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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最新规定整理

时间:2024-06-07 16:36:21 来源: 作者:

  一、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继承与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平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四、胎儿预留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五、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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