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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抵押权行使的规则与边界

时间:2025-12-11 16:38:15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启动后,抵押权行使的规则与边界

  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抵押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及现行司法实践,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需遵循特定规则,既保障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又需平衡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从法律框架、行使条件、程序限制及特殊情形四个维度,系统解析破产受理后抵押权行使的核心规则。

  一、法律框架:别除权的法定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这一制度设计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则,旨在保障抵押权人通过特定财产变现优先受偿,降低债务违约风险。例如,某制造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其厂房已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就厂房拍卖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别除权的保护,明确“抵押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抵押合同、登记证明等证据”。若未依法申报,虽不影响抵押权效力,但不得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需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另行主张。

  二、行使条件:程序合规与证据充分

  抵押权行使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

  1. 程序合规性

  申报债权:抵押权人需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担保财产信息,并提交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证据。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因未在申报期内提交抵押登记证明,被管理人暂缓确认优先受偿权,后经补充证据才得以纠正。

  管理人审查:管理人需在30日内完成债权审查,确认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力范围。若对抵押权存疑,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2. 证据充分性

  抵押权人需证明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登记。根据《民法典》第40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在破产程序中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债权。例如,某企业以设备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破产时该设备已被转让给第三方,抵押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三、程序限制:重整与和解期间的特殊规则

  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抵押权的行使可能受到临时限制,以保障企业重组成功。

  1. 暂停行使的法定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除外。例如,某新能源企业重整期间,其核心生产线抵押给银行,若暂停行使抵押权可能导致设备闲置贬值,银行可申请恢复行使权利。

  2. 恢复行使的申请流程

  担保权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担保物现状、价值变化及恢复行使的必要性。法院应在5日内裁定,并通知管理人。若管理人提出异议,可举行听证会审查。例如,某物流企业重整案中,债权人以仓库抵押物价值稳定为由申请恢复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查后驳回申请,要求其待重整计划批准后再行主张。

  四、特殊情形:超额与不足清偿的处理

  抵押财产变现后,可能出现价值超过或低于债权数额的情形,需按以下规则处理:

  1. 超额部分的处理

  若抵押财产变价款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超额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例如,某企业厂房拍卖价款为5000万元,抵押债权为3000万元,超额的2000万元需按破产程序分配。

  2. 不足清偿的处理

  若抵押财产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例如,某企业设备拍卖价款为800万元,抵押债权为1000万元,未受偿的200万元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3. 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若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权,需按登记顺序清偿。例如,某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给银行A(第一顺位)和银行B(第二顺位),拍卖价款为4000万元,银行A债权为3000万元,银行B债权为2000万元,则银行A优先受偿3000万元,剩余1000万元由银行B受偿,未受偿的10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

  五、实践启示:风险防控与权利主张

  对抵押权人而言,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需注重以下三点:

  前置登记:确保抵押权依法设立并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权利落空。

  及时申报:在申报期限内提交完整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优先权。

  动态监控:在重整或和解期间,密切关注担保物价值变化,必要时申请恢复行使权利。

  对企业而言,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处理需平衡重组与偿债:

  合理设计担保:避免过度抵押导致重组空间受限,影响企业重生。

  主动沟通:与管理人、抵押权人协商,争取暂停行使抵押权的支持。

  透明披露:及时向债权人披露担保物现状,减少争议。

  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行使规则,既是对物权优先性的保护,也是对破产公平原则的践行。抵押权人需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企业需在重组与偿债间寻求平衡,而管理人则需依法公正审查,共同推动破产程序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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