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分享:

在线留言 message

姓名(*)
姓别:
电话(*)
留言:

注:“ ( * )”号为必填项

行业新闻

  您的位置:首页 > 相关资讯 > 行业新闻

离婚财产分割红线:哪些财产绝对不予分割?

时间:2025-12-19 14:23:42 来源: 作者:

   离婚财产分割红线:哪些财产绝对不予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纷争中,明确哪些财产属于不予分割的范围,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离婚时不予分割的财产类型及其法律依据,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安全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情形包括

  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这些财产在结婚前已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归购买方所有。

  婚前存款、投资:婚前存入的银行账户资金、购买的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

  婚前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若继承或受赠行为发生在婚前,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归夫妻双方所有,则该财产为个人财产。

  案例分析:刘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与前妻离婚后取得了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再婚后,刘某与李老太共同生活,但房产一直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去世后,其儿子要求李老太搬离该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为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但由于刘某未留遗嘱,且李老太作为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李老太依法能继承部分房产份额。这一案例体现了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及继承中的保护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专属个人的“保护伞”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个人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专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实践应用: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法院将不予支持。例如,若男方在婚姻期间因工伤获得了一笔赔偿款,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割该款项,法院将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法律赋予的“特别约定”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遗嘱人和赠与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具体情形包括

  遗嘱继承的财产:若遗嘱明确遗产由夫妻一方继承,则该遗产为个人财产。

  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若赠与合同写明财产只赠与夫妻一方,则该财产为个人财产。

  案例分析:王女士和李先生再婚后购置了一套房子,登记于李先生名下。李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写明他去世后房产权由王女士继承。李先生去世后,其子女与王女士因房产继承发生争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遗嘱内容,该房产应归王女士所有,其他继承人无权分割。这一案例体现了遗嘱在财产继承中的优先效力。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个人属性的“私密空间”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离婚时归各自所有。这些财产虽价值不大,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和专属权益的尊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专用生活用品的归属原则。

  实践应用: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法院将不予支持。例如,若女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男方的剃须刀、领带等个人用品,法院将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法律兜底的“特别规定”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财产类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兜底条款。这一条款为那些未明确列举但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保护。

  具体情形可能包括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财产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军人个人所有。

  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金:如科技进步奖、文学创作奖等,这些财产体现了个人荣誉和成就,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案例分析:某军人因执行任务受伤获得了一笔伤残补助金。离婚时,其配偶要求分割该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伤残补助金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军人特殊权益的保护。

上一篇: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新解:女方权益如何保障?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资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