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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担保抵押权:优先受偿与程序保障的双重逻辑

时间:2025-12-22 13:41:51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担保抵押权:优先受偿与程序保障的双重逻辑

  一、担保抵押权的法律定位:优先受偿的物权基础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核心类型,其法律定位直接决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确立了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属性,即抵押权人可绕过普通债权分配程序,直接就抵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

  以某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为例,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名下厂房、设备等资产均设有抵押登记。管理人接管后,优先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最终以1.2亿元成交。抵押权人某银行凭借抵押合同及登记证明,在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全额受偿8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而普通债权人仅在剩余4000万元中按比例受偿。此案充分体现了抵押权优先受偿的实践效力。

  二、抵押物处置的程序规则:从评估到变现的全流程管控

  抵押物的处置是抵押权实现的关键环节,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各方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及司法实践,处置流程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抵押物接管与调查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需立即对抵押物进行清查,核实抵押合同、登记证明、评估报告等文件,确认抵押权范围及效力。例如,在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部分抵押物存在“一物多押”情况,即同一房产同时为两家银行设定抵押。通过比对抵押登记时间及债权金额,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登记优先”原则,确定优先受偿顺序,避免了权属争议。

  (二)价值评估与变价方案制定

  抵押物价值评估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报告需经债权人会议审查,若债权人提出异议,可申请重新评估。例如,某矿业企业破产案中,抵押物为采矿权,管理人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因对未来收益预测存在分歧,最终通过引入行业专家论证,调整评估参数后获得债权人认可。

  变价方案需明确处置方式(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时间节点及费用预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拍卖是默认处置方式,但若抵押物存在特殊性(如易腐坏、需快速处置),可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采用其他方式。例如,某食品企业破产案中,其冷库内存有大量速冻食品,管理人通过行业平台发布转让信息,最终以协议价整体出售,既避免了货物贬值,又缩短了处置周期。

  (三)变价执行与价款分配

  拍卖或变卖成交后,管理人需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将变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优先支付抵押权人。若抵押物价值超过债权金额,超额部分纳入破产财产;若不足清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例如,某物流企业破产案中,抵押物为一批运输车辆,拍卖所得500万元,而债权金额为800万元,未受偿的300万元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受偿率仅为12%。

  三、特殊情形下的抵押权处理: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冲突

  尽管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地位,但其优先性并非绝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优先债权,最后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抵押物变价款不足以同时满足抵押权与优先债权,需协调处理。

  (一)职工债权优先的例外情形

  若抵押物为债务人唯一经营资产,且其变现价值直接关系到职工生存权益,法院可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例如,某纺织企业破产案中,其厂房及设备为唯一生产资料,若优先清偿抵押权,将导致200余名员工失业且无法获得补偿。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划拨300万元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及补偿金,剩余部分再清偿抵押权人。

  (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限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债权仅在“无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于普通债权,但若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税收债权产生时间,税收债权不得优先于抵押权。例如,某化工企业破产案中,其土地使用权于2020年抵押给银行,而欠缴的2021年土地使用税产生于抵押之后。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税务机关仅能在抵押物变价款清偿抵押权后的剩余部分中受偿。

  四、实务启示:抵押权人的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

  (一)抵押物尽职调查

  抵押权人应在设定抵押前,对抵押物的权属、使用状况、市场价值等进行全面调查,避免因抵押物瑕疵(如未办理登记、被查封)导致权利落空。例如,某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核实抵押物是否已出租,导致破产程序中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无法及时处置抵押物,最终受偿率大幅降低。

  (二)动态监控抵押物状态

  抵押权人应定期跟踪抵押物使用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擅自转让、损毁抵押物,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要求债务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提供等价担保。例如,某企业破产前,其抵押设备被私自转移至关联企业,抵押权人通过申请法院查封、追回设备,最终成功受偿。

  (三)积极参与破产程序

  抵押权人应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对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提出意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或提起衍生诉讼。例如,某破产案中,抵押权人发现管理人未依法评估抵押物价值,导致变价款偏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分配方案,最终通过重新评估多受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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