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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法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2-23 15:38:40 来源: 作者:

   公司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的法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公司破产清算作为市场经济中企业退出机制的核心环节,其清偿顺序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职工及国家利益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5年修订草案)及司法实践,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遵循“保障程序基础→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公平清偿普通债权”的逻辑链条。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实务操作及典型案例三个维度,系统解析清偿顺序的计算规则。

  一、法定清偿顺序的层级结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修订草案新增条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分为四个层级,且每一层级均包含明确的优先性规则:

  (一)第一顺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绝对优先

  破产费用指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费等;共益债务则指破产程序进行中为继续营业或维护财产价值而产生的债务,如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务、债务人财产保管费用等。根据修订草案,共益债务的清偿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体现了对第三方权益的保护。

  实务要点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需“随时清偿”,管理人应建立专项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层级债务,程序需终止,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管理人因未及时支付仓储费用导致设备被留置,最终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追加共益债务预算,避免了财产价值贬损。

  (二)第二顺序:职工债权的双重保障机制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修订草案新增“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的例外情形:若担保债权设立时间晚于职工债权产生时间,且职工债权未获全额清偿,则职工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计算规则

  工资债权按破产受理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高管工资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予优先;

  社保费用以社保机构核定的欠缴金额为准,含单位缴纳部分及滞纳金;

  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实务争议

  某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裁定将股权激励纳入职工债权范围,引发对“补偿金”法律边界的讨论。最终,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及修订草案“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立法精神,支持了股权激励的优先清偿。

  (三)第三顺序:社保费用与税款的公共利益优先

  社保费用指除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缴费用,包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费等;税款则涵盖破产受理前应缴纳的各类税费。修订草案明确,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不纳入优先清偿范围,仅以税款本金为限。

  操作难点

  社保费用与税款的清偿顺序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企业破产法》未明确其与社保费用的优先性。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同时清偿、按比例分配”原则处理;

  跨境破产中的税款清偿:若债务人涉及境外资产,需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协调税务机关与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四)第四顺序:普通债权的比例清偿规则

  普通债权指除前述三类债权外的其他债权,包括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担保债权超出优先部分等。修订草案引入“小额债权全额清偿”制度:对单笔债权金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如10万元),可优先全额清偿,剩余财产再按比例分配。

  比例计算方法

  确定同一顺序债权总额;

  计算清偿率=可供分配财产÷同一顺序债权总额;

  各债权人受偿金额=债权金额×清偿率。

  示例:某零售企业破产案中,普通债权总额为5000万元,可供分配财产为1000万元,则清偿率为20%;债权人A债权金额为200万元,可获偿40万元。

  二、特殊情形的清偿规则

  (一)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与限制

  担保债权指对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债权。根据修订草案,担保债权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担保权设立时间早于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

  担保财产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本金及利息;

  未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例外情形:若担保财产为债务人唯一生活必需住房,且债权人同意以该房产变现款50%以上用于债务人租房安置的,法院可裁定准予优先受偿。

  (二)关联债权的穿透式审查

  修订草案新增“关联债权特别审查条款”,要求管理人对债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债权进行实质审查。若存在以下情形,关联债权可能被认定为劣后债权: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接近破产申请受理日(如6个月内);

  债权利率显著高于市场水平;

  债务人无合理商业理由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资金拆借。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认定大股东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形成的1.2亿元债权为劣后债权,最终该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未获分配。

  三、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风险点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的合规性

  管理人需在法院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债权申报登记,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仅能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且需自行承担审查费用。实务中,管理人应重点审查:

  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如合同、转账记录、发票);

  债权形成时间是否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二)财产变价方案的合理性

  破产财产变价需遵循“价值最大化”原则,管理人可根据财产性质选择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修订草案明确,若财产变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30%以上的,债权人会议可要求管理人重新评估或调整变价方案。

  (三)跨境破产的协调机制

  涉及境外资产的破产案件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处理:

  境外财产需向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中国破产程序;

  境外债权人需在境内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丧失受偿权;

  境外财产分配需遵守当地法律,但不得损害中国债权人利益。

  结语

  公司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是法律对利益冲突的制度性平衡,其核心在于“保障生存权→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平清偿”。随着《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清偿规则进一步细化,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及法院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实务中,各方主体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兼顾效率与公平,方能在市场退出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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