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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遗产继承的制度框架与实务操作

时间:2025-12-25 15:29:53 来源: 作者:

   民法典时代:遗产继承的制度框架与实务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以“保护自然人继承权”为核心,构建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三位一体的继承制度。2025年新规进一步细化操作规范,本文将从法律条文解读与实务操作角度,系统梳理遗产继承的制度框架。

  一、法定继承:秩序与公平的制度设计

  1. 继承顺序与范围

  《民法典》第1127条确立双层次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涵盖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代位继承的扩张适用

  2025年新规突破传统代位继承限制:

  直系晚辈代位:被继承人子女先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旁系血亲代位: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规定填补了侄子侄女继承权的法律空白,避免房产因无继承人而充公。

  3. 遗产分配的公平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但存在四类例外情形:

  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

  对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不均等分配(《民法典》第1130条)。

  二、遗嘱继承:意思自治的边界与规范

  1. 遗嘱形式的多元化

  《民法典》认可六类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4条)。

  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签字(《民法典》第1135条)。

  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并在每一页签名(《民法典》第1136条)。

  录音录像遗嘱:需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肖像、姓名及日期(《民法典》第1137条)。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下使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需补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第1139条)。

  2. 遗嘱效力的冲突解决

  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北京吕氏兄弟案中,父亲老吕的两份遗嘱因时间先后不同,法院依据第二份遗嘱判决兄弟平分存款,体现“时间优先”原则。

  3. 遗嘱的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要求: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必要份额保留: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

  三、遗赠扶养协议:社会化养老的法律保障

  1. 协议主体与内容

  自然人可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后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取得遗产(《民法典》第1158条)。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扶养标准及遗产范围。

  2. 协议履行与监督

  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民法典》第1144条)。杭州某社区试点“时间银行”项目,志愿者通过服务积累积分,未来可兑换被扶养人房产继承权,构建互助式养老生态。

  四、遗产处理:程序规范与权利保障

  1. 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优先担任管理人;无执行人时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接管(《民法典》第1145条)。管理人职责包括:

  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处理债权债务;

  按遗嘱或法律分割遗产(《民法典》第1147条)。

  2. 继承公证的双重路径

  2025年新规取消继承公证强制要求,提供双轨制选择:

  公证路径: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等材料,公证费按房产评估价2%收取。

  非公证路径: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权前置审查”,需全部继承人到场确认,登记费仅550元。沙洋县试点“告知承诺制”,对难以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案件,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即可办理过户。

  3. 税收优惠与费用减免

  直系亲属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契税,仅需支付公证费(2%)及登记费(100元/件)。

  非直系亲属继承:需缴纳20%偶然所得税及1.5%契税。

  满五唯一出售:继承房产持有满5年且为唯一住房的,出售时免征20%个人所得税。

  五、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1. 见证人资格审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见证人。北京钱大爷遗产案中,儿子作为继承人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凸显见证程序合规性重要性。

  2. 隐匿遗产的追责

  存有遗产者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侵吞或争抢遗产者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1151条)。上海某案例中,继承人私自变卖遗产被法院判决返还所得并赔偿损失。

  3. 涉外继承的公证认证

  涉外继承人需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居住国法律文件,2025年实施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跨国继承手续,申请人仅需提交附加证明书,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

  结语:法治引领遗产传承新风尚

  民法典继承编通过系统化制度设计,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公众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合理运用遗嘱、遗产管理人等工具,在尊重亲情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有序传承,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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