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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缠身被起诉,企业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破局?

时间:2025-12-26 17:06:23 来源: 作者:

   债务缠身被起诉,企业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破局?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企业面临大量欠款被起诉时,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破产来寻求解决之道,成为众多企业主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202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一、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一条款明确了企业申请破产的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该行为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例如,企业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且无合理抗辩理由,即可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客观描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的总资产小于总负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指企业虽资产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短缺、资产变现困难等原因,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例如,某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万元,但其中大部分资产为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且企业现金流枯竭,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即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被起诉欠款与企业申请破产的关系

  当企业因欠款被起诉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必然符合破产条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法定条件。若企业虽被起诉欠款,但仍有能力偿还债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如融资、资产处置等)能够解决债务问题,则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其破产申请。

  然而,若企业确实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便面临欠款诉讼,仍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此时,破产程序将成为企业有序解决债务问题、避免债务累积扩大损失的重要法律机制。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公告、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或和解、破产清算等环节。

  申请:企业作为债务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同时,企业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等材料。

  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法院将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和事务,负责清理企业资产、评估企业价值、处理债务清偿等事宜。

  公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应载明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事项。

  债权申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对破产相关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机构。

  重整或和解: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可提出重整或和解方案,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重整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和解方案则需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破产清算:若无法重整或和解,企业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将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最终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注销登记。

  四、破产程序对企业及债权人的影响

  破产程序对企业及债权人的影响深远。对于企业而言,破产程序既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挑战。解脱在于,通过破产程序,企业可以有序解决债务问题,避免债务累积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挑战在于,破产程序可能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股东权益的丧失,以及企业声誉的受损。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则是一种公平受偿的机制。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了个别债权人采取不当手段争夺企业财产的情况。同时,破产程序也为企业提供了重整或和解的机会,若重整或和解成功,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债权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五、案例分析:邓州纺织公司的破产重整之路

  以邓州市某纺织公司为例,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四百余万元债务,相关执行案件在传统模式下难以推进,陷入“执行不能”困境。邓州法院充分发挥“执破融合”机制作用,在执行阶段即主动识别筛查,发现该公司虽现金流枯竭,但核心生产设备完好、厂房设施基础优良,具备快速恢复生产的潜力。经与破产审判团队会商,该案被及时移送破产审查。

  2025年6月,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审判团队依托执行阶段已查明的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及时完成调查评估,进一步确认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和再生可能。秉承“救治与清理并重”的现代破产理念,法院于2025年10月裁定将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充分借鉴和利用了执行程序中已完成的财产核实、债权甄别等工作成果,与债务人协同制定了内容详实、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不仅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平清偿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更提出了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可行经营方案。在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中,获得了高票通过。

  邓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重整计划内容合法、表决程序合规、经营方案可行,符合法定批准条件,遂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的审理,有效破解了“执行难”案件中对于具备挽救价值企业“当破不破”的困境,避免了优质生产要素在僵局中沉没,极大提升了破产审判的效率和精准度,降低了程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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