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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提出和解申请?——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解析
时间:2025-12-29 16:24:02 来源: 作者: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提出和解申请?——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和解制度旨在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妥协,避免企业破产清算,实现债务清理与经营延续。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和解申请权仅赋予债务人,债权人无权直接提出和解申请。这一法律设计引发实务争议:为何债权人不能主动推动和解?若债务人拒绝申请,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立法逻辑及实务操作三方面,深度解析这一制度安排。
一、法律条文解析:和解申请权的专属性与例外
(一)法定主体限制:债务人的“单边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与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债务人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仅能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无权申请和解。
立法逻辑:和解的本质是债务人通过主动让步(如延期清偿、减免债务)换取债权人谅解,其前提是债务人具备继续经营的意愿与能力。若由债权人主导和解,可能因信息不对称(如债务人真实财务状况)或利益冲突(如债权人追求短期清偿)导致和解方案难以落地。
(二)实务中的“变通路径”:债权人间接推动和解
尽管债权人无权直接申请和解,但可通过以下方式间接促成和解:
庭外协商:在申请破产前,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债务重组方案,若达成一致,可共同申请破产重整(重整程序中可包含和解条款);
重整程序中的和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转为和解程序,此时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参与和解协议制定;
债权人会议提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可决议要求债务人申请和解,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转入重整程序(需满足重整条件)。
案例参考:2025年深圳某制造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委员会在清算程序中提议债务人申请和解,债务人同意后,法院裁定转入和解程序,最终通过减免30%债务、延长清偿期限的方案实现债务清理。
二、债权人拒绝和解的救济:从和解到清算的转换
若债务人申请和解但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或和解协议未获法院认可,破产程序将按以下路径推进:
和解失败转清算: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分配阶段;
和解失败转重整:若债务人符合重整条件(如具有挽救价值),债权人会议可决议申请转为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直接申请破产清算,避免和解程序拖延债务清理。
数据支撑: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和解程序成功率不足15%,远低于重整程序(约30%)与清算程序(约55%),反映出和解制度对债务人主动性的高度依赖。
三、债权人保护机制:和解程序中的权利边界
尽管债权人无权启动和解,但法律通过以下制度保障其权益:
表决权保护: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表决需满足“双过半”标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防止少数大债权人绑架多数小债权人利益;
异议权行使:债权人可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异议,若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或虚构债务,可申请法院撤销和解协议;
担保债权优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和解协议关于债务减免条款的限制;
和解失败后的追偿权:若和解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恢复破产程序,并就未受偿债权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风险提示:债权人需警惕债务人通过和解程序“金蝉脱壳”,例如以虚假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资产。对此,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在和解协议中设置“财产监管条款”或“第三方担保”,增强协议执行力。
四、立法修订趋势:债权人参与和解的制度突破
2025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对和解制度进行重大调整:
引入“债权人提议和解”机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人具有挽救价值,可决议要求债务人申请和解,债务人需在15日内回应;
强化庭外和解的司法确认: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申请破产前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减少司法程序冗余;
设置和解失败补偿条款:若因债务人原因导致和解失败,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赔偿因和解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
专家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指出,扩大债权人参与和解的权限,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关键。但需配套建立反欺诈机制,防止债务人滥用和解程序逃避债务。
结语:和解制度的“单边”与“多边”平衡
现行法律将和解申请权赋予债务人,旨在通过债务人的主动性推动债务清理,但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2025年修订草案通过引入债权人提议权、强化庭外和解司法确认等举措,试图在“单边启动”与“多边协商”间寻找平衡。对于债权人而言,理解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边界,并灵活运用庭外协商、重整程序转换等工具,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未来,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扩围(如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产和解制度或将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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