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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遭遇合同无效危机:法律路径与实务应对全解析

时间:2026-01-23 10:37:22 来源: 作者:

   工程未完工遭遇合同无效危机:法律路径与实务应对全解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犹如一颗“定时炸弹”,一旦触发,往往引发工程款结算、工期延误、质量责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尤其当工程尚未完工时,合同被确认无效,不仅让发承包双方陷入法律困境,更可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工程未完工时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为行业主体提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一、工程未完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从“形式合规”到“实质违法”的穿透式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认定需穿透形式要件,聚焦实质违法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工程未完工时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包括:

  资质违法型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或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挂靠)签订合同,均属无效。例如,某承包人以二级资质承揽需一级资质的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即使工程仅完成基础施工,合同仍因资质违法被认定无效。

  程序违法型无效

  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中标无效(如串标、围标),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合同无效。例如,某政府投资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发包,即使工程已施工至主体结构,合同仍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9条被确认无效。

  内容违法型无效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未明确审计时限,或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但未满足《建工解释一》第21条的构成要件,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

  实务提示:合同无效的认定需结合“主体资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三重标准。发承包双方在签约前应重点审查资质证书、招标文件、规划许可等前置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二、工程未完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从“恢复原状”到“折价补偿”的实务转向

  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的核心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赔偿”。但建设工程具有不可逆性,已施工部分无法“恢复原状”,需通过折价补偿实现利益平衡。结合《建工解释一》第24条、第28条,工程未完工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以下情形:

  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若已施工部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例如,某工程因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被认定无效,但已完工的主体结构经检测合格,法院可参照合同单价×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义务与责任分担

  若质量不合格且可修复,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且需返还已收工程款。例如,某工程因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被认定无效,承包人需自行拆除不合格部分并重新施工,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

  实务要点:质量鉴定是关键。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明确修复方案及费用,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责任认定争议。

  过错赔偿:按比例分担损失

  合同无效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和间接损失(如工期延误损失、预期利润损失)。过错赔偿需遵循“谁过错、谁担责”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分担。例如,某工程因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未审核导致停工,法院可判定发包人承担60%责任、承包人承担40%责任。

  法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6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程未完工合同无效的实务应对:从“被动诉讼”到“主动防控”的风险管理

  面对合同无效风险,发承包双方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

  事前预防:签约阶段合规审查

  资质核查:发包人应审查承包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避免与无资质主体签约;承包人应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避免未招标先施工。

  条款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需赔偿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因承包人资质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需返还已收工程款并赔偿发包人重新招标费用”等条款,通过约定细化责任分配。

  事中控制:施工阶段动态管理

  质量管控:建立“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留存影像资料,确保质量可追溯。

  进度管理: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工期延误责任方,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争议。

  变更管理:工程变更需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避免因口头变更导致工程量争议。

  事后救济:争议解决策略选择

  协商调解:通过行业协会、第三方调解机构促成和解,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量、质量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确保损失计算客观公正。

  诉讼策略:若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承包人可反诉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发包人可反诉请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

  四、典型案例分析:从“无效合同”到“有效救济”的实践启示

  案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至主体结构时被行政主管部门叫停。承包人诉请支付已完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请求返还已付款项。

  法院裁判要点

  合同因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开工)被认定无效;

  已完工程经检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单价×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发包人明知未取得规划许可仍发包,承担70%过错责任;承包人未尽审查义务,承担30%责任;

  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低于折价补偿金额,需补足差额;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合同无效导致的重新招标费用。

  启示

  发包人应优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避免因行政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承包人签约前应核查项目手续,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保证项目合法合规”条款,降低自身风险;

  争议解决中,质量鉴定报告、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等证据是关键,需提前固定。

  结语:工程未完工合同无效的破局之道

  工程未完工时合同无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高发风险点。发承包双方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通过合规审查、动态管理、证据固定等手段,降低合同无效概率;若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应依据《民法典》《建工解释一》等法律法规,通过折价补偿、过错赔偿等路径实现利益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中,守住工程款结算的“底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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